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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高利转贷, 二审改判不还利息
信用卡套现
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5日,刘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现金80000元,月利息4000元(日利息133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5日到2018年2月4日;因该借款来自信用卡套现,借款人需支付0。6%手续费,并每月支付双倍刷卡手续费960元,总计82000元,借款人:刘某”,后刘某妻子张某在借条下方书写:“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愿以每日20元赔偿,从2018年3月28日至全部还清为止,刘某(张某代签)”。
因刘、张夫妇一直未能还款,陈某于2018年6月21日将刘、张夫妇二人起诉至广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5日起,按每月4000元计算)、违约金(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每日20元计算)。
一审经过
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到庭,刘某未到庭。张某确认借款本金为82000元,同意偿还本金,但认为利息过高,不同意支付,且因经济困难,请求分期还款。
除借条外,陈某还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通过银行、微信分别转账79520元、1985元。对此,陈某、张某认可因借款是信用卡套现所得,所以预先扣除了480元、15元手续费。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就借贷事实,提供了借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刘某未到庭反驳,张某确认上述借贷事实,因此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但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金额81505元(79520+1985)为准,利息和违约金可以一并主张,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另外,刘、张二人为夫妻,且张某也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债务,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张某夫妇二人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1505元及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截图如下:
刘某对上述一审判决内容不服,向笔者咨询,通过了解该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一审判决内容部分错误,应当改判。因笔者在河南省郑州市,而受诉法院在广东省某市,考虑到交通不便和刘、张夫妇目前的经济情况,笔者在本案中仅提供法律咨询和撰写民事上诉状的法律服务。通过充分沟通,将撰写好的民事上诉状通过微信发给刘某,刘某将民事上诉状发给一审法院,完成上诉。
二审经过
二审诉讼中,刘某委托其亲属参加庭审,将笔者提出以下三点意见陈述给法庭:①一审法院在刘某未参与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②陈某欺骗张某签字,并非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③信用卡套现后再出借,涉嫌高利转贷罪,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免除。
二审法院认定,陈某用于出借给刘某的款项确为信用卡套现,为此陈某支出手续费816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信用卡套现后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陈某无权要求刘某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刘某返还81505元即可。但,因刘某知道该款项是信用卡套现所得,所以应当平均分担陈某因套现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损失8160元,即各自4080元。对于一审送达问题,因刘某的开庭传票是配偶张某代为签收,程序合法。对于刘某主张的其配偶张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因张某服判未上诉,二审法院对此不作审查。
据此,二审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张某连带向陈某返还81505元并赔偿损失4080元,合计85585元。
如果按照一审判决内容计算,截止一审判决出具之时,被告刘某、张某夫妇需要偿还借款本息共计96832.41元。如果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那么截止二审判决出具之日,则需要还款本息共计104817.66元。此后的利息仍要一直计算,直至全部还清之日。
而经过二审改判,只需要返还85585元,不需支付分文利息,即减少损失19232.66元。
二审判决书部分内容截图如下:
法律分析
1、借款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借款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信用卡套现后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4、合同无效的,返还取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共债共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提醒
虽然民间借贷是常见民事纠纷,但再具体案件中却并不简单。对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高息转贷营利这一违法行为,如不加遏制,必然影响金融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借条、欠条等直接证据外,还会审查资金来源、借款目的、交付方式、资产变动情况等等细节,作出公平、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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