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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47万 总利息从5.8万“变”13万?

点击: 时间:2019-01-27

  今年2月,深圳的宋先生(化名)在南山区一家银行办理了47.4万元的个人信用贷款。一个月后,仔细查阅贷款合同时他却发现,贷款利率远高于此前从客户经理处听到的数字,认为自己受骗。该银行表示,是客户经理与宋先生的早期沟通存在问题,造成概念上的误解;但贷款合同的信息准确清晰,宋先生也曾签字确认。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以提前还款达成和解。

  男子:利息“和说好的不一样”

  宋先生表示,贷款咨询时,上述银行一位客户经理告诉他,“个人信用贷款的年利率是7.7%”,等额本息还款。“年利率7.7%确实相当便宜,我就选择了这家银行。”

  宋先生向记者展示,用市面上普通的房贷计算器计算,若贷款47.4万元,每月还款额度应是1.4万多元,总利息为5.8万多元;不过当时自己并不确定以自己的信用记录可以贷到多少钱,签合同前是以50万元计算,但结果也差不太多。他回忆,自己向客户经理确认年利率7.7%和总利息5.8万元大致数字无误后,非常放心,而客户经理表示已到中午,希望快点办,自己便签了合同,没仔细查阅。

  一个月后,宋先生收到邮寄给他的贷款合同,翻阅确认时却大吃一惊:合同上这笔贷款的月利率显示为1.39%,亦即折合年利率16.68%。据此计算,每月还款变成了1.6万余元,总利息达到13万元以上。

  银行表示可以提前还款

  “利息一下子多出7万多元,当时我就愣住了。”宋先生马上询问之前接待自己的客户经理,该经理经过计算告诉宋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13万余元的利息。

  宋先生认为,这和之前他听到的数字不一致,银行工作人员是以欺骗的方式忽悠自己办理了贷款。宋先生向该银行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由于自己面签了贷款合同,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但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自己是听信了“年利率7.7%”的说法才签订了合同,该客户经理或者银行应对此负责。“我已经想要提前还款、不在这里贷款了,但这么做又需要交1.5万元的违约金。”

  宋先生向深圳市银监局反映了此事,银监局回函表示,将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协调督促银行妥善处理;但指令银行向投诉人进行减免、赔付等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相关人士建议,由于宋先生亲自签订了贷款合同,从现实角度考虑,为尽量减少损失,建议宋先生提前还款,按照正常途径终止贷款合同。

  至10月上旬,宋先生向南都记者报料时称,银行已表示可以提前还款,并减免收取部分违约金;而宋先生则希望银行能将此前几个月自己“多交”的一部分利息退回来。

  银行:概念有误解已协商解决

  南都记者14日连线了今年2月帮宋先生办理贷款的客户经理,她表示,自己目前已不在这家银行工作。

  该银行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在客户经理前期和客户的沟通过程中,可能是由于双方沟通、表达不畅,造成彼此的信息理解有误,因此宋先生也理解成了“年利率7.7%”,但这并非实际情况。

  关于“个人信用贷款年利率7.7%”的说法,宋先生表示,这一数字主要来源于银行人员的口头表示,自己并未收集到具体的宣传资料证据。他向南都记者展示了2月26日和客户经理的聊天记录,对方称:“人行固定利率是1.39,这是书面表达方式。我们民间的通俗解释利率成本是0.77。就像房贷0.50一样。”

  那么,这个“0.77”到底是什么概念?该家银行负责人表示,这是以客户贷款的总利息(13万余元)除以还款期数(36个月),再除以贷款本金(47.4万元)得到的数字,约0.0077,写作百分数即0.77%。反过来说,如果以贷款本金与它相乘,就能得出客户平均每个月需要支付的利息金额(3000多元),尽管客户办理的可能是等额本息(从每月还6000多元利息递减到每月还息为零)。换言之,这个数字是帮助客户计算月均支付利息额的一个参数。

  但是,据该银行负责人解释,0.77这一数字本身表示的意义并没有十分固定的叫法,银行本身办理业务也不经常使用这一算法,加之民间借贷又存在多种概念、算法错综复杂,容易造成客户的混乱和误解;因此,银行在贷款合同上会标明月利率、每月还款数等信息,签合同时工作人员也曾向宋先生逐条确认。

  该银行负责人表示,和宋先生达成了和解方案:接受宋先生提前还款、终止贷款合同,并免除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宋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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