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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责任 小伙把房子“卖”给准妻子

点击: 时间:2018-10-10

  永康人吕某从2007年起经营一家五金工具销售店,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考虑到向银行贷款比较慢,手续繁,于是向一个熟识朋友借了30万元,利息3分,三个月后归还,吕某姐姐为他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但三个月后,吕某因陷入三角债,有些款没及时收回,拿不出钱来还这笔借款。情急之中,吕某躲了起来,五金店里的工具也在一夜之间全部转移。朋友发现后,依法对姐弟两人向法院起诉并由姐姐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吕某的姐姐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然而,吕某姐姐不是积极地想办法帮弟弟筹钱还款,而是担心自己名下的市区房子被法院执行,情急之下把房子“卖”给儿子女朋友——— 永康人林某。

  当时,永康市中心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价值35万元左右。吕某姐姐为了逃避担保人责任,跟林某一起到房管会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上,林某不花一分钱就把未来公婆的房子“买”到自己的名下。当时没有写协议,也没有签字。

  然而,5年后林某提出分手。吕某姐姐要求林某把房子还给她,林某不肯。吕某姐姐又不能去法院告林某,因为已经把房产过户在林某名下,加上自己为弟弟担保的案件,法院还在执行中,一旦知道自己有财产,钱会被法院执行,当初转移房产、不履行担保人责任的骗局会被戳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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