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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次借款两张欠条,法院怎么看?

点击: 时间:2018-08-08

  签订借条是借款行为的重要证明,但如果应对方要求重签却不收回之前的借条,可能会导致需要偿还所有借条中约定的借款。王女士通过刘某向李先生借款30万元,却分别给刘某和李先生出具借条,后被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李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2011年6月,王女士通过朋友刘某向他借钱,自己将30万元现金通过刘某转交给王女士。王女士收款后出具了欠条,由刘某转交给自己。双方还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5%计算。因到期未还,李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对方偿还30万元借款及自2011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王女士却称,她对涉案30万元欠条并不知情,也从未在上面签过字。她说,她于2010年11月19日给刘某写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之后因无钱还款,刘某让她重写了一张欠条。之后在2011年6月2日,她又按照刘某的要求给李先生写了一张欠条。但王女士认为,最后一张欠条实际上是由她与刘某之间的欠条演变而来,她与李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债务关系,即双方并未发生实际借款关系。但经司法鉴定,涉案欠条签名为王女士本人所写。一审败诉后,王女士提起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王女士就2011年6月2日的欠条是从2010年11月19日所写欠条演变而来的陈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

  重要提示:重写借条请先销毁旧借条

  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借条、收条、转账证明等证据需要保存好。此外,不能随便给债权人或他人签署借条。如必须签署借条覆盖前一借条,或涉及债权人把债务转让他人时,需要在新的借条或协议上写清楚之前的借条作废,或者销毁之前的借条,避免需多次还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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