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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离婚之后,丈夫的债务是否该由妻子来还?

点击: 时间:2018-08-17

  离婚之后,丈夫的债务是否该由妻子来还?曾某于2012年12月4日向原告伍某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4万元。因被告曾某一直未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范某(曾是曾某的合法妻子)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4%的利率利息。起诉时原告提供了借据一张。

  被告曾某下落不明。

  被告范某辩称:其与曾某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3年登记离婚。虽然此借据显示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从来不清楚有被告曾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不清楚曾某所借款项的用途和去向。其同被告曾某离婚时,曾某也没有提到其对外有债务的事情。即使该债务成立,也是曾某个人债务,与范某无关,所以,范某不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并且,从借据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偿还从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此案债务是否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是民间借款纠纷。被告曾某向原告伍某某借款4万元,有《借据》为证,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根据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此案债务是否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据》显示,借款是用于资金周转需要,并非用于其他不正当用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某与原告伍某某明确约定本案借款属于曾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所以,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曾某、范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注:以上实例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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