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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担保人之前你不得不知的那些事

点击: 时间:2019-03-24

  正所谓得担保人者得天下,一些资信能力不足的企业恰恰是搬出了担保人作救兵,才赢得了在贷款市场的辉煌。然而,借款人的春天,大多成为了担保人的冬天,一旦跑路,担保人将陷入永无止境的深渊。那么,担保人如何学会自保呢?以下法律知识,或许可以帮上忙。

  1.就担保金额而言,担保人可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为部分资金作担保,若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金额或约定不明的,则意味着担保人将走“天塌下来有我在”的派头,对债务人所欠下的本息、违约金、诉讼费等所有债务承担责任。

  2.至于担保期限,担保人同样可在约定与默认模式间做选择,若约定担保期限,则需要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体现,反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则默认为借款之日起至贷款期满半年。担保期限是债务人主张债权的“生命期”,若在此有效期内未通知担保人还款,担保人则可卸下债务包袱,免除担保责任。

  3.当一笔贷款中,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同时存在时,担保人只需对资产用来抵债后的剩余欠款承担债务责任。

  4.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在法律上很难站住脚,合同会被视为无效合同或超出越权范围的内容无效。

  5.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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