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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点击: 时间:2019-04-26

  银监会昨日密集发文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包括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以及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等。

  支持商业银行收购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

  银监会表示,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村镇银行管理经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收购、集约化发展和区域适度集中的原则,通过认购新股、受让股权或并购重组等方式,规模化、集约化收购其他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成为村镇银行新的主要股东。

  不过,按照规定,上述允许转让股权或新引进民间资本的村镇银行需满足开业3年以上、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等要求。

  对于主发起行的要求,银监会鼓励其成立专门的村镇银行管理部门或者独立事业部,负责对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和服务。支持设立村镇银行达到一定数量的主发起行,研究探索对村镇银行实施有效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中后台运营服务模式。

  此外,银监会此次大力支持开业半年以上、主要监管指标符合要求的村镇银行建立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社区性银行。

  然而,对于村镇银行的发展,监管部门的态度可谓“有松有紧”,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要持续强化村镇银行有限持牌管理,限定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即村镇银行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县(市、旗、区)域内依法经营。

  村镇银行可以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和代理保险业务,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

  不仅村镇银行可转让股权和引入民间资本,农村信用社也将受惠。

  根据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优先吸收认同服务“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参与改革,重点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及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优质民营企业。

  文件主要强调,一是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照同等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扎实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二是支持已经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参与度,着力提高股权结构中的民间资本占比、法人股东占比和优质股东占比。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表示,对于因历史因素导致国有资本持股比例较高的,应逐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稀释减持,确保民间资本在总资本中始终保持绝对主导地位。

  此外,此次政策一大亮点就是放宽优质民营企业对农村信用社问题机构实施并购重组的条件。

  具体看,将并购重组的机构范围放宽至五级(含)以下农村信用社,将并购方合计持股比例从10%调整放宽至20%,情况特殊的,可阶段性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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