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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对消费金融公司实行税收优惠

点击: 时间:2018-09-21

  发展消费金融是支持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建议,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小额贷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将极大促进中国消费金融和消费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消费的增长。

  闫冰竹表示,作为新生事物,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规模普遍较小,经营发展存在困难,在释放居民消费潜能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需要政策的有力扶持。

  为促进消费金融发展,闫冰竹建议,对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发展消费金融有助于增加居民的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升级。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低于10 万元的小额消费贷款惠及众多低收入人群。对此,他建议参照《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消费金融公司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该部分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

  同时,闫冰竹建议对消费金融公司涉农贷款实行财政补贴政策。自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贷款余额2%的费用补贴。自成立以来,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开拓农村市场,以“无担保、无抵押”的方式改善了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缓解了农村居民“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作为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同样面临成立时间短、财务压力大的问题,同时,“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方式加大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风险。因此,他建议参照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政策,对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的农村消费金融业务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此外,闫冰竹认为,应对消费金融公司呆账核销实行税前列支政策。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 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可认定为呆账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主核销。由于当前的财政、税收政策尚不协调,新《办法》给予的自主核销标准不能作为税前列支核销的标准,不利于盘活消费金融公司的存量信贷资产和增加消费贷款投放。为此他建议,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呆账核销税前列支政策,适当放宽消费金融公司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条件,对其开展的不良贷款核销实行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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