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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专项债管理再度细化 7年以上规模不得超50%

点击: 时间:2018-12-11

  继财政部连续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及《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之后,为更加规范地方债券的发行即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办法》明确,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2015年发行一般债券额度为5000亿元,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为1000亿元,虽然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不及一般债券,但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偿债资金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与土地有关的收入占比较高。

  市场普遍认为,专项债是监管层通过债券市场管理化解地方债难题的又一有力举措,未来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或将通过专项债券作为主要偿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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