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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界定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

点击: 时间:2018-10-22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司法解释,首先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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