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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被冒名贷款 你该怎么办?

点击: 时间:2019-07-15

  身份证丢失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且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小小的一张身份证,一旦丢失,可能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比如说,背负一大笔欠款、信用记录极差甚至成为银行黑户。

  虽然我们谁都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但凡事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浙江省从事服装加工的丁鹏就有遭此厄运,无缘无故上了银行信用黑名单,原因是被他人冒名贷款后不还所致。不过他用亲身经历教会我们该怎样转危为安。

  案件回顾:
  2012年11月,在浙江省温州市从事服装加工的丁鹏因资金紧张,向温州一家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申请手续办好后,银行客户经理到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查询个人信用,结果发现丁鹏在上饶县某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因此拒绝丁鹏的贷款申请。丁鹏随后到上饶县某银行了解情况,上饶县某银行爽快地承认因为自身的过错给丁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并及时将丁鹏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消除,但拒绝赔偿损失。协商未果后,2013年2月,丁鹏一纸诉状将上饶县某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2007年,上饶县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王某(现均已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明知他人冒用丁鹏的名义申办贷款,非但不予以制止,反而提供便利,违规发放贷款。事后,刘某、王某未及时收回该笔贷款,致使丁鹏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贷款黑名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上饶县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刘某、王某违法发放贷款,其个人虽已受到法律严惩,但被告上饶县某银行对本单位职工的工作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情况,将原告丁鹏不真实的欠贷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导致丁鹏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贷款黑名单,对丁鹏的个人信用造成损害。被告上饶县某银行对原告丁鹏构成名誉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故原告丁鹏要求被告上饶县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获得银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

  你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许多像丁鹏这样维权的人用亲身经历给一直以来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敲响了猛烈的警钟,提醒工作人员应在授理业务时承担起应有的职责。同时也提醒我们应当树立维权意识,在存有证据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具体来说如何维权,建议你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身份证丢失后别只顾着补办,一定要到当地公关机关及时报失,并在相关报刊上公开刊登遗失声明。这样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就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

  其次,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件更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和被盗,防止给居心不良者以可乘之机。另外,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在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文字的地方标明用途,同时加上“再复印无效”字样。

  第三,应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目前,个人可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一旦因自己身份证被盗用而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银行进行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后,如果发现被他人冒名贷款,可及时找银行协调反馈情况并查看贷款合同中的签名。如果确认签名非本人所为,那么责任应由银行来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因此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因把关不严造成冒贷,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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