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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互联网金融差异化监管思路

点击: 时间:2018-09-11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在一次峰会上表示,对互联网金融应差别化监管,目前有两种监管思路:一种是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一种是体现差别监管。他认为应采取后者。


  徐诺金表示,开展互联网金融要进行准入管理,可以采取注册制方式。“我们思考的方向、重点已经从要不要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要不要监管,转到了互联网企业自身如何自我约束的问题,如何自立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降低了交易成本,高效集合社会上的小额闲散资全,实现资本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解决了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难题,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循环,但也面对各种技术风险、制度缺失导致的业务风险、法律风险等。构建系统的有效的监管体系,上海知名P2P平台好利网总经理简育清认为,应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互联网金融立法体系三方面出发,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积极、有序的发展。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目前,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体系决定了部门规章零散、片面、缺乏系统性的弊端。随着互联网金融以日新月异的速度更新换代,新模式层出不穷,暂时的、片面的部门规章已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台专门性、系统性的互联网金融法迫在眉睫。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落后和模糊,对准入门槛、借贷资金监控、风险评估机制等却都处于空白状态。

二是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应当围绕时代发展需要,修订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及时弥补监管空白。

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进一步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司法、工商税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安全运行的硬件设施和网络设备、规范的安全识别机制、达到一定标准的技术规范、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等。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管理。2014年4月2口,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批复,P2P、支付机构、众筹、征信等都会纳入协会之中。协会的成立,将加速统一的行业标准体系构建和完善,进一步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积极引导成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三是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相应的监管体系亦须打破行业的限制,实行混业监管,同时为了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我国须与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合作,积极学习有较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的先进技术,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需要给予消费群体必要的完全的风险提示,使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二是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时应该强调金融机构只能将适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消费者。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重点信息要有针对性的,有效性的披露。四是高度重视培育信用环境,通过增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实力和法律监管,实现网络信用资源与金融体系之间的共享,最终建立互联网金融与央行减信系统的对接。五是积极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体系,包括固有投诉制度统合、发展金融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导入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实现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

合理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正如央行于2014年4月30口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观察期,需要处理好鼓励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其予以适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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