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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济活跃为P2P借贷注入增长动力
去年以来,我国P2P网络贷款市场呈现出“冰火两重天”景象。一方面是社会资本积极涌入,平台数量显著增长,融资余额超过千亿元;另一方面是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也成倍增长,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在监管规范尚未落地情况下,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呈现出野蛮生长态势。
从2006年国外P2P贷款理念被介绍到国内至今,短短时间内,我国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的P2P借贷市场。虽然当前P2P平台出现这样或那样问题,但P2P平台贴近我国草根阶层,拥有宽广坚实客户基础,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实现途径,发展潜力巨大,理应在社会宽容和适度监管的环境中成长。
P2P贷款(Peer-to-Peer Lending),是个体对个体之间通过P2P网络贷款平台实现资金融通的方式。通常,P2P网络贷款平台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包括借贷信息发布、借款人信用审核、法律及投资咨询、逾期贷款追偿和其他增值服务。P2P网络贷款平台不提供融资担保,也不能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将借款人资金汇集成资金池。
2014年,可以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各种形态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均得到高速发展。而P2P网络贷款符合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需要,成长空间受到社会资本认可,得到金融市场极大关注。统计数据整理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末,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有1575家,贷款余额超过千亿元。
1.成交金额迅速增长
2014年12月份,全国P2P成交量为370.77亿元,环比增长18%,约为当年1月份的3.15倍。2014年全年累计实现成交量为2528.17亿元。
2014年,我国P2P网络贷款成交量迅速增长,与实体经济融资难存在一定关系。由于正规金融领域以批发融资为主,小额分散融资需求难以跨进正规金融领域对信息和成本的最低门槛。而P2P概念不断深入,加上互联网传播,P2P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成倍增长。2014年12月,涉及投资人数为88.2万人、借款人数为17.85万人,分别为2014年1月份的3.59倍和5.08倍。
2.平台数量环比增长放缓
截至2014年12月末,我国有P2P网络贷款运营平台1575家,约为当年1月份的1.78倍。随着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当月运营平台数量环比增速由2014年1月份的10%下降至2014年12月的2%。
虽然P2P网络贷款平台数量月度环比增长放缓,但在行业初创阶段,正如过去网络销售行业那样,只有尽早介入并积累人气才能在未来获得巨额利益,因此当前社会资本介入热情依然较高。相当多社会资本已经认识到P2P理念与我国社会草根阶层的投资与融资需求相适应,存在巨大价值提升空间,未来几年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有可能像现在网络销售那样火爆。
3.综合利率高位回落
2014年,全国P2P网络贷款综合利率高位回落,全国平均综合利率在到达2014年2月份全年最高点(21.63%)后高位回落。2014年12月,综合利率达到全年最低点(16.08%)。
P2P网络贷款融资利率高位回落,与宏观经济下行密切相关。通常来看,风险与收益相互匹配,高收益往往对应高风险。P2P网络贷款借款人多为实力较差的经营个体或个人。如果能够接受高融资利率,那么借款过程本身便充满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人兴趣。总体看,我国P2P平台综合利率远高正规金融领域融资成本。
4.平均期限半年左右
借款期限较短,符合P2P借贷周转灵活特征,也是P2P平台经营周转客观需要。特别是对一些初创平台而言,短期内实现本息偿还,可以逐步培育投资人信心,也具备良好广告示范效应。
同时,平台本身也需要对贷款风险进行管理。受专业及人才限制,大多数平台难以有效控制长期限融资风险。2014年,全国P2P网络贷款平台融资平均期限为5.85个月。其中,上半年平均期限为5.05个月;下半年期限有所拉长,平均期限为6.65个月。
5.区域相对集中
截至2014年12月末,北京、广东、上海是P2P交易活跃的三个省(市),贷款余额占全国的70.4%。北京、广东、上海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先进地区,易于接受国外先进经营与投融资理念,网络销售普及且金融总量巨大,最容易吸引P2P网络平台。
从无到有,我国P2P网络贷款规模成长为全球第一并非偶然。金融压抑、网络普及、网上交易活跃奠定了我国P2P借贷发展的坚实基础。
1.金融压抑释放普惠金融广阔发展空间
金融压抑理论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麦金农首创。所谓金融压抑,主要是指市场机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金融管制过多、利率限制、信贷配额以及金融资产单调等现象。
经过几十年改革创新,我国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金融交易日益活跃。但对相当多数草根阶层和个体经营户来说,其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均难以通过正规金融领域得到满足。我国相当多中低收入人群货币财富以存款形式沉淀在银行体系,为商业银行提供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失去了更大收益可能。目前,一年期基准人民币存款收益率仅为2.75%,商业银行理财年化收益率在5%左右,而P2P平台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多在8%以上。
我国相当多个体经营户、小企业、个人日常经营生活的临时资金需求,只能通过民间融资得到满足,且成本高昂。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截至2014年10月末,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4866.76万户。假定平均每个个体工商户有2万元融资需求,那么全国融资规模可达9733亿元。即使只有1/4的个体工商户有融资需求,预期全国融资规模也能达到2433亿元。
P2P借贷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并逐渐被网络时代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资产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可方便快捷满足资金需求。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06年,拥有超过98万会员。去年,美国Lending Club成功上市,得到投资者热捧。
2.网络日益普及奠定P2P借贷发展物质基础
据易观国际发布的《2014上半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行为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拥有6.86亿移动互联网网民;其中3000元收入以下者占比为54.4%;62%的用户年龄为25岁-40岁。据统计,48%的移动互联网用户每天使用移动互联网时长为1小时-4小时。
正是我国互联网日益普及,从而为余额宝的横空出世到瞬间崛起创造了可能性。自2013年6月13日诞生至今,余额宝成为我国金融历史上前所有未有的传奇。截至2014年年末,余额宝规模为5789亿元,占全国货币基金规模近三成。成就余额宝不朽传奇的正是活跃在移动互联网上的近7亿网民。P2P网络贷款虽然目前还不能复制余额宝的发展轨迹,但其具备巨大增长潜力已是毋庸置疑。
3.网上经济活跃为P2P借贷注入增长动力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14年前三季度,全国网上零售额为18238亿元,同比增长49.9%,呈现爆发增长态势。目前,我国网上经济活动日益活跃,诸如网上购物涉及日用品、家用电器、旅游、餐饮等衣食住行领域,成为现代生活时尚,也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新的经济推动力量。
网上经济活动所留下的交易信息数据呈海量增长,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为P2P借贷审核借款人信息服务。同时,网上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资金缺口也可以通过P2P网络贷款得到满足。
目前,一些知名网络平台也积极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如腾讯发起设立的微众银行是我国真正意义上首家互联网银行。这些网络平台拥有广泛客户基础和用户上网活动信息,如果能够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用户信用信息,那么将给互联网金融发展注入源源不断增长动力。
我国P2P网络贷款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由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责任导致投资人潜在财务损失;操作风险,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完善或误操作等造成潜在财务损失;流动性风险,由于无法及时变现可能造成财务损失;市场风险,因大规模价格变动导致资产或债务价值变化,产生损失。这些风险可能成因有所区别,但中外P2P贷款面临的风险属性没有实质差异。就当前情况看,我国P2P网络贷款发展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1.线下认证增加平台经营成本
与国外P2P基本采用线上审核借款信息不同,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主要采用线下认证审查借款人信用。为打消投资人顾虑,不少P2P网络贷款平台还采用第三方机构对融资进行担保。
以某国内P2P公司网站发布数据为例,2014年上半年成交笔数和金额中,信用认证标笔数和金额分别占10.3%和3.1%;机构担保标笔数和金额分别占6.9%和9.1%;实地认证标笔数和金额分别占82.8%和87.8%。在对借款人信用审核方式选择上,不同背景P2P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明显差异,也不尽相同。
应该说,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公开信用收集途径有限,P2P网络贷款平台借助线下实地认证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也是P2P理念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物。但线下实地认证将不可避免导致平台经营成本上升,降低了网络借贷所具备的巨大成本优势,增加平台经营脆弱性。
2.问题平台数量显著增加
就行业整体而言,主要采用线下认证的交易模式导致平台经营成本上升,盈利困难。为维持平台经营运转,部分P2P平台采取平台担保或资金池模式,不当吸引投资者或陷入非法集资。2014年在P2P行业大发展之时,问题平台数量也成倍增加。
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367家。2014年合计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为275家,占到累计问题平台数量的75%。问题平台涉及“诈骗”的有64家,涉及“跑路”的48家,涉及“提现困难”的有156家,其他原因涉及“运营不善关闭”、“停业整顿”等。
目前,我国P2P行业日常经营遵循的是丛林法则,适者生存。为吸引客户,一些平台还有意误导,试图掩盖P2P借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去年银监会曾明确P2P网络贷款平台必须把握四个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但从实际经营看,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正行走在违规违法边缘。从全国情况看,发生多起具有全国性影响的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当然,这些情况发生是行业初创阶段必然要遭遇结果。任何一个行业发展壮大都离不开市场的自我清理与淘汰机制。
3.P2P融资高收益背离行业“小额、分散”特点
美国著名P2P平台中,Prosper 25%的借款人利用借款去偿还到期债务和信用卡,4%用作房屋维修,10%用作商业用途,14%用作其他目的;Lending Club 57%的借款人用作偿还债务与信用卡,7%用作房屋维修,10%用作家庭购物,5%用作商业目的。因此,P2P借贷本身具备“小额、分散”行业特点,并不适合高成本融资。截至2013年9月,Prosper平均贷款年利率为6.73%,Lending Club为6.78%,而同期市场信用卡平均年利率为10.99%-22.99%。
但我国P2P借贷10%-15%甚至更高的年回报吸引了大量资金,平均单笔成交金额不断上升,可能逐渐背离“小额、分散”的行业特点,易引发非法集资和骗贷风险,侵害客户金融消费权益,干扰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与此同时,P2P借款方多为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群体。P2P高融资成本易触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高风险和收益项目的借款人逐渐成为主要借款方。
在经济下行周期,借款人自身偿付能力弱和项目高风险形成叠加,将使我国P2P网络贷款经受系统性风险考验。当然,经济下行周期,也为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创造良好机遇,随着经营困难增加,个体工商户、小企业融资需求上升,将成为P2P网络贷款平台潜在客户。
4.行业过低门槛
P2P网络平台设立门槛过低。目前,大多数国内P2P平台公司被归属为信息咨询类企业,只要符合一般企业注册成立条件就能获准注册。P2P平台公司注册资本实力普遍较弱,注册资本大多在500万元(含)以下,甚至更低。一部分P2P网络平台注册地址甚至在住宅小区里。
理论上讲,只要有服务器、存储设备等并连接至互联网,都可以成为P2P网络贷款平台。至于系统和程序设计并不成为行业进入障碍。至于经营P2P网络贷款的人员资质也无需审核,经验与能力也无从谈起。最近一段时间,媒体称P2P网络贷款平台在“野蛮生长”,可能并不过分。当然,P2P网络贷款行业门槛过低,是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特点。
5.信息不透明
目前我国P2P市场缺乏管理,主体混乱,竞争无序,多数机构不愿过多地公开信息,对信息透明度提高及由此引致的外部监督持保留态度。即使通过网站公开发布信息的P2P平台,也主要涉及融资相关信息,对自身经营效益讳莫如深。一些P2P平台用户注册环节过于简单,借款人信息及用途都不完整。
1.尽快出台P2P监管政策
考虑到当前问题平台数量已经成倍增长,且涉及金额与人数越来越多,给地方社会维稳和区域金融稳定带来新挑战,建议尽快出台P2P监管政策,明确牵头部门对P2P行业进行整顿。
2.积极培育网络征信行业
P2P网络贷款平台核心价值在于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信用信息。而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相对缓慢,社会征信机构不多,市场规模小,信用数据来源有限,这些都将明显制约P2P网络贷款平台经营。
应该看到,信用是决定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处理及应用,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均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真实、全面的信用信息,才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奠定坚实基础。我国应积极培育网络征信业,鼓励征信机构与网络平台合作,拓宽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3.保持宽容态度
我国P2P网络贷款市场存在广阔发展空间,符合草根阶层金融服务需要,存在巨大生命力。当然在行业初创发展期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行非法之实也难以避免,关键是社会和****对行业要有容忍度。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属于新生事物,各国都在摸索,相对容忍的社会舆论环境不可或缺,绝不能因为少数网络贷款平台非法经营而全面否定互联网金融巨大价值。以京东为代表网络销售平台的萌发到迅速崛起,资本支持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应主动引导各类资本介入,提供技术、业务、管理、理念等层面的支持或支撑,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
4.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严厉打击借用互联网金融名义行非法经营之实,才能保证规范的经营秩序。这不仅是防范非正规金融领域风险,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需要,而且也能够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确保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各方均出于善良诚信之本意。
在监管政策真空期,建议地方****会同金融监管部门,从工商注册登记、网络监管、银行客户名称、P2P统计平台、协会等多个线索入手,大致掌握地方P2P平台经营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平台公司进行规范清理。
在规范清理过程中,需要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介入并及时行动,查封财产,控制犯罪嫌疑人,安抚投资者等。在此过程中,应避免规范清理过程中风险扩散蔓延,引发更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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