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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跑路,员工“同罪”?百银财富员工是否躺枪?
热贷网这次摊上大事了。今年1月,其经营公司上海百银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百银财富)高层携款潜逃,涉案金额近2亿元人民币。3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成立百银财富专案组,以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
平台跑路,公安立案,这个很正常,但不寻常的是此次专案组在3月份连发两封公开函件,将追责范围从平台高层扩大到普通员工,引发各方关注。
3月18日发出的《规劝百银财富收取涉案费用人员投案自首的一封信》中特别规劝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
而在22日发出的《关于公布百银财富涉案人员主动投案退款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其将投案自首的范围扩大到了未登记员工表格的、临时聘用或借调的人员,只要其从事过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以及为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提供过帮助的人员,均属应该投案自首的人员范围。并且人员扩大到了其涉案相关公司(上海百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宜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谨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投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汇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营业部(百银本部、南汇、周浦、新天、三林、恒利等)。
此举堪称前所未有,也表明政府对P2P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越加严厉了,波及范围从高层扩展到普通员工。
那么问题来了,同是P2P,同是卷款跑路,对比此前被定性为个人犯罪的“东方创投案”,此次百银财富的员工们是否无辜?
对此,法大大梅臻律师表示: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
公司决策机构产生公司意志,指挥员工行为的实施,公司员工在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而若员工未经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行为。
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只能属于个人犯罪。
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
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目前我们对“百银财富案”的判决结果尚未可知,但是从此次事件来看,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细则的出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什么是自融,什么是资金池,其认定标准是什么,都必须做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执法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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