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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银监会的几条监管建议
1.互联网金融P2P的违法可能
自互联网金融P2P兴起以后,一直存在着各种违法、违规问题。首先关于1999年《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的定义。表示P2P的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违法经营,P2P中介双方信息撮合借贷的经营牌照如何获得,由谁颁布就是第一个问题。由承诺对投资人还本付息,面向社会不特定定人群筹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又是涉嫌违规。所以P2P在法律上就站不稳脚。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所以在对P2P的监管制度上面就更加难以制定和明确。
2.监管的缺失
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缺陷导致我国有着发达的民间资本借贷市场,浙江省近20年的经济发展就得益于民间借贷的发达,他们填补了国有银行无法支持的补足。调查显示江浙沪一代的民营企业95%以上都有借民间高利贷的情形,甚至有不少企业甚至接着年化40%的资金投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到来下产生的P2P其实就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模式,我国一直就没有对民间借贷的公司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持有各种执照的公司都可以开设网站搭建P2P。有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甚至还有电子商务公司。
只要在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便可以成立,十分混乱,央行多次摸底调研P2P公司,但面对90%以上的“草根”平台根本无法出台合适的监管政策。因为绝大部分P2P公司体量小如果仓促设定门槛必然将很多优质的民间借贷公司挡出门槛。这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普惠金融”“盘活存量”“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金融改革方针都背离。这种情况下,在2013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对P2P要求的三条红线:1.不得提供担保2.不得建立资金池3.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出三调红线后央行并没有制定相关的制度去落实检查而且这三条红线也太过宏观根本无法改变现有P2P公司的运营模式。
3.监管建议
(1)明确监管主体2P由于在当地注册即可运营所以一直以来以公司的形式被监管也就是当地的工商局和税务局负责监管。但是经过大量的跑路诈骗事件发现其业务模式与银行有关联所以逐渐明确要银监会来作为监管主体。
(2)监管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强调透明性不管是借贷中介、债权转让还是融资众筹的业务模式应该强迫发起项目的P2P公司委托职业经理人将关于项目的全部流程公布于投资人实时将信息公示。存在虚假信息发布的操作人员应该面临严刑峻法的制裁。
(3)强制平台接受跟踪披露:要求项目发起方与投资人沟通推选出投资人代表参与平台项目的日常运作及时披露信息和传达投资人意见。
(4)加强金侦部门执法:面对违法P2P公司的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积极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对被举报违法份子第一时间传唤调查。
(5)建立抽查小组:当地金融办应该不定时的派出稽查小组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抽查包括资金流水抽查项目真实度抽查等。
(6)银监会应建立与投资人的沟通渠道:让投资人的申诉或者声音能及时的传递到有关部门。方便对突发事件作出灵活迅速的应对。
只有做好强制信息披露才能培养投资者自身辨别风险的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这是行业自我净化的必然要求。配合抽查制度和上诉通道的建立可以加强P2P公司自律意识。再加上强力的执法要求会震慑不法份子进入行业破坏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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