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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之二:众筹距离非法集资有多远?
文|说不好
作者简介:说不好就是TK,TK就是我。
与金钱有关的行为,很容易踩到法律红线,尤其是涉及到多人投资的项目,在我国现行法律、经济制度下,尤其敏感。建国以来,我国就实行计划经济,上世纪90年代,金融行业才对民众开放,而相应的法律法规中,仍留有计划经济痕迹,如非法集资罪。
国外很多国家并没有类似的罪名,一般是以诈骗罪来惩处恶意侵占他人金钱的行为,2009年6月29日,纽约联邦法院对麦道夫“庞氏骗局”做出终审判决,麦道夫数罪并罚,被判了150有期徒刑,不予保释。而中国的非法集资罪,最高会判处死刑!
民间集资行为一不小心会成为犯法行为,因此很多人对众筹这种民间集资做项目心存疑虑很正常。而众筹面临的首要法律问题,就是非法集资。在众筹领域,什么样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罪呢?
在没有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先从投资者那里筹集到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利用媒体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进行投资。这种行为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平台悄悄将筹来的钱转移或挪作他用,就触犯了“集资诈骗罪”。
事实上,众筹的筹款形式与非法集资不同,投资人有明确的项目选择,不是扔下钱等项目。事前没有资金池,就不构成非法集资要件。现在大多商品众筹平台都用“预售”形式对众筹程序进行规范,以规避非法集资法律风险。项目上线后,项目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出支持请求,有人接单,并支付款项,就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将获得一份商品预购订单,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从法律上说,形成了商品购买合同关系。二者的商业行为的适用法律法规为《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责权利明确。
而众筹平台的角色与职责,类似于电子商务平台。对众筹平台的管理与规范,国家出台了相应法规,如《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电子商务模式的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比非法集资更为模糊和隐蔽的法律风险存在于股权众筹领域,“非法发行债券”比“非法集资罪”更难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构成“非法发行债券”罪有两个要件: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权众筹看起来很容易踩线。虽然《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与众筹的股权完全不同。《证券法》针对的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跟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起来,股权制众筹的股权所涉及的金额小到忽略不计了。
一般小微创业型企业最适合众筹股权,而这些小微企业根本没能力公开发行“股票”。不过,在现实操作中,因为这是一片模糊地带,一不小心股权众筹就会被当作“非法发行债券”。
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里,众筹的实际操作便有章可循。
为了规避“非法集资”,在项目进行中,应做到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项目前不募款,发标后,要及时公开信息、做到财务公开、监管到位,并建立投资人充分参与机制。同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不能为了筹钱做虚假夸大的宣传。而投资人也应该看清是否存在资金池风险。
要规避“非法发行债券”,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发起人要自觉控制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范围。在众筹法规未出台之前,人数上限最好不要超过200人的项目。投资人在选择项目的时候,最好选择有风险提示、信息公开透明、股权责权明晰的。
表面上我们是投资项目,其实归根到底还是投给人的,众筹成败关键,发起人才是核心。发起人的法律意识强,投资人的法律风险就小。反之,发起人不靠谱,投资人会遇到的,可能就不仅仅是法律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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