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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问题(四)

点击: 时间:2018-08-31

文|肥猫

作者简介:P2P行业,一枚小兵。


今天继续聊民间借贷的问题。上次说到了款项交付事宜,今天聊聊最重要的,利息的认定,依然是先举例,再总结。


例一:我向甲借款20万,利息10%,年底本息一次性偿付;因为我经营遇到困难,年底只还了11万,还差一半;经过协商,我和甲重新签了份借款协议,差11万算我续借,利息依然是10%,第二年年底归还。


转眼一年时间过去了,我经营情况好转,能还钱了,但是还钱的金额上我和甲发生了分歧;我主张因为上一年未还本息差的就是11万,虽然我和甲重新签了借款协议,但是其中有一部份是上一年的利息;将这部利息也计入新签的借款协议里,就等于是复利了,我认为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刊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我要求

1、把上一年未还利息扣除后,重新计算还款额;

2、上年未还利息是多少我就还多少。


那么法院会如何解决呢?稍微复杂些:


有两种解决方式:


一、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所以我和甲第二份借款协议里11万本金是有效的,我应该按11万本金计算出来的本息还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刊意见》第七条我没说完,全文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六条就是“四倍利率”的红线,可见民间借贷中按复利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超过红线即可。


所以无论按第一种方式还是第二种方式,最后甲都会胜诉。


例二:我向甲借了10万,约定1年后还款,并写了借条,但是没约定利息;到了还钱的日子,我说最近手头紧,要求缓一段时间,甲同意了;半年后我手头宽裕了,把10万元还给了甲。甲说你拖了半年才给我,怎么也得给点利息吧;我不同意,说咱借条上没注明利息是多少,我当然可以不付;甲不同意,我俩到法院打关系。


法官调解时说虽然我们没有约定利息,可视为无息借款;但我逾期半年才还钱,甲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的,参考的标准是银行同类贷款的逾期还款利率。经过协商,我支付1000元作为逾期利息,此事圆满解决。


例三:还是上面的例子,不同的是我和甲约定了借款利息,注明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还是上面的情况,我拖了半年才还,利息应该怎样计算呢?


1、我和甲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2、我到期未还款,甲要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要求是合理的;


判决我归还本金,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日到还款日,也就是一年半的利息。


例四:我向甲借款10万,期限一年,利息10%,到期还本付息,并约定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一计息。到了还款日,因为资金周转遇到问题,我只还了5.5万,那么逾期利息是怎么计算的呢?逾期利息是按剩余本金计算,还是按剩余的本加息计算呢?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对于投资人来说当然是后者更有利。


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逾期时间过长,需要支付利息总额超过四倍的红线该怎么办呢?还是那个原则,4倍以内法律保护,超过四倍不予保护。另外有些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同意受四倍利率的限制,但必须是借款合同,且违约行为是借款期内发生的。


总结一下民间借贷利息方面的问题:


1、四倍利率是红线,无论怎么计算利息,包括逾期利息,都不能超过这条红线,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关于复利:

(1)按复利计息,只要不超过四倍利率红线,依然是有效的;

(2)借款到期后,如果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这样是有别于复利的,以未偿还本加息作为新借款合同本金,之后计算利息,也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新的借款合同利率不超过四倍利率红线就是有效的,针对例一的情况)


3、关于逾期利息:

(1)逾期利息本金可以是未偿还本金,也可以是到期后未偿还本加息,只要不超过四倍利率红线都受法律保护;

(2)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发生逾期行为,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利息;

(3)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发生逾期,按实际还款日期限计算利息。


4、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只要不超过四倍利率限制,同意有效。


利息计算比较复杂,等所有的内容讲完,我会再专门和大家聊聊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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