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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者如何看待互金指导意见
文|西瓦
作者简介: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该《意见》是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意见》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监管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并在“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方面上,《意见》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至此,广大P2P从业者和投资者一直悬着的心至少是有着落了。
从从业者角度谈谈对《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看法:
银行系、国资背景、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会增多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从这里可以看出今后会有更多的银行系、国资背景以及一些实力雄厚上市公司背景网络借贷平台上线。势必会加剧目前行业的竞争和淘汰,促进从业机构在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上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当下平台改革创新之路任重道远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纯粹的P2P平台本身就是中介性质,但是由于目前国内征信体系不完善,很多贷款业务需要P2P平台去主动寻找、筛选、审查,并对其进行担保(变相担保),这样广大投友才比较放心,并且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平台都是这种模式。但目前的整体情况和指导意见相悖,这就倒逼着目前众多P2P平台进行创新和改革,要么改革,要么被淘汰掉。
银行掌控资金存管大权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大多数网贷平台不怎么赚钱,尤其在有贷损的情况下,真正赚钱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充值手续费、托管费都是不小的收入。并且,万一网贷平台出现问题,为其进行资金托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好像也并没有主动站出来为投资者进行赔付的。所以,银行觉得这种既获利又不担责任的好事干吗不自己做呢?不仅网贷平台资金要放到银行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也要放到银行存管。不过,银行存管应该只对平台资金起监督、监管作用,并不会对平台资金进行担保。
网络银行、征信体系是三足鼎立还是群雄逐鹿?
“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我个人觉得短期内能在网络银行、征信体系有所建树目前只有三大互联网巨头“BAT”,目前也只有他们的用户量可以用亿做单位。已经成立的两家网络银行分别是腾讯的前海微众银行和阿里的网商银行。另外,阿里的征信系统“芝麻信用”已初具规模,通过芝麻信用分就可以享受“花呗”和“借呗”。不过今后通过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也可能会出现群雄逐鹿的局面。
经营许可证、资金管理、透明度、信息安全制度化、标准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规定P2P平台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银行存管也成为标配;
“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另外,结合从业过程中与多方的合作接触,预计后期具体的监管细则可能会对收益规定一个上限,这个上限应该是18%。
国家在互联网金融这块先行让网贷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行探索合适的发展模式,等积累一定的成功经验,经过市场地洗礼,最后存活下来的直接招安,纳入正规军。不过最后还是要提醒下广大投友,不能因为指导意见出台对行业来说是利好,就放松警惕,仍需擦亮眼睛,甄别问题平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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