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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虽出,凛冬依然
文|稻粱谋
作者简介:每个人心中都唱着一首歌,然后这首歌却是不完整的,直到TA遇到知音一同在低吟浅唱。--柏拉图。
上周末,央行等十部位联合发表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媒体评论喧嚣,朋友圈瞬间被刷屏。
向来疏懒的粱谋,为紧跟时代脚步,趁午间小憩,特意检索了下指导意见原文,从字数来看,估计怎么也得6000字上下,感觉还是诚意满满的,那梁谋就静下心来看看,到底透露了些什么。
追思2013年中旬,余额宝的诞生,凭借着阿里集团旗下广泛的客户基础、良好的企业信誉以及可观的收益,瞬间颠覆了普罗大众(数量优势不等同于资本优势)长期以来固有的理财习惯。伴随着余额宝的崛起,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网络借贷等企业层出不穷,瞬间引爆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热潮。
宽松的监管环境,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着,金融创新的主角不再只是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等老金融面孔,互联网企业作为搅局者也向传统金融行业发出了挑战书。
截至2014年末,网络借贷独树一帜,受到市场群体盲目性影响,平台野蛮式扩张使得行业中的问题迅速发酵,引发了严重的倒闭寒潮,曝光出许多涉及金额重大,舆论影响范围广的恶性事件。民众对行业的质疑之声越来越重,对于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重。
延宕至今,虽然明确的监管细则没有到来,但是指导意见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新兴行业的市场合理地位。在拥抱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的同时也激励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程度加深。
指导意见中虽有很多苛求的条款,但是并无明确的落实方案和责任机构,由此可见,当下监管层持审慎监管的态度。在不发生区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对整个行业的监管的态度仍是宽松的,许多行业尚未划定从业门槛,也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核,整体处在观望期,对行业还是呵护多于苛责。
从互联网金融分类来看,互联网支付、网销理财产品都属于在传统运营模式基础上进行了渠道替换,是新技术产生后所必然的历史进程。
互联网只是改变了传统的获客渠道和分销方式,所以给类企业都已经设立了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经营资质考核,能使用现有的管理框架辅助以新型的管理手段、增加信息安全的管控能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然而以网贷和股权众酬为代表的新生业态,虽然在传统或民间金融体系中亦有迹可循,但是因各企业介入金融服务的深浅不一,使得目前监管的统一性存在一定的困境。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如何有效监管网贷和众酬等行业,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球问题。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很多行业在我国都走出了有别于异国的道路,网贷亦是如此。与发达国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合格的投资人教育以及单一的信息服务定位不同,中国的P2P行业受到国内征信环境,投资人心理承受能力都远逊于发达国家,使得单纯的信息服务中介道路在中国是利润薄弱,甚至是行不通的。所以许多P2P公司线下通过自主或合作获客的模式寻找借款人,线上获取投资人,更多是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而不是单纯的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所以对于网贷机构的监管,面临着对其是信息服务中介还是金融服务中介的界定,牵涉着极左与极右监管的困局。
如果沿用国外信息服务中介的界定,则有悖于国情,无法满足国内大众投资人脆弱的心理预期,一旦出现不良资产可能造成集中挤兑现象,伴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随时可能重蹈美国1907年银行业覆辙。
如果将其界定为金融服务中介,迫使其向现有体制整改,势必要建立类银行存款准备金比例的机制,以目前行业中平台成交量和资本实力而言,能达到这一标准的企业可谓寥寥无几,将遏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行业的成长。
指导意见虽然没有落实具体的执行方案和责任主体,但是其中涉及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产品风险提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数据统计监测以及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审计、合规等等都预示着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整体思路还是趋严的。
据此,梁谋预期未来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思路将偏向金融服务中介领域,指导意见为未来监管层可能采取的较为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政策预留伏笔。此外,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未来可能更多是从消费者的权益角度作为切入点,结合设立投资者资质门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相互并行的形式进行管理。
总体来说,指导意见可以算是一部序幕,为后期监管政策铺路的同时,也为现有机构的调整和转型提供的缓冲期和参考指南。就目前而言,只要风险处在容忍范围内,明确的监管政策短期内尚无法落地,互联网金融其作为金融产品的不确定性、相关性、高杠杆性以及传染性等固有风险仍然无法改变。
伴随下半年各类理财产品账款的集中到期,投资人提现需求增加,倒闭”寒潮”风险依然存在。
凛冬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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