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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如何真正回归信息中介
7月18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文件,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各细分领域进行了界定,P2P被正式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在目前国内多数平台都是信用中介的情况下,如何做到从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的转型,成为多数平台高管所面临的巨大难题。
什么是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
简单来说,信息中介是利用市场的不对称,依靠提供信息来获取居间盈利的机构;信用中介在金融市场中,则承担着更多的风险防范职能。
信用中介: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由银行保管买卖双方交易的资金和相关的文件,根据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银行按协议约定和买卖双方的授权、指令,向买卖双方转移资金、相关文件,银行以中立的信用中介地位促成交易的安全完成。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关于信息中介,《指导意见》里是这样说的“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就意味着平台不再负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职责,诸如“保本保息”、“100%本金保障”等宣传口号可能被禁用。
但这里有个悖论,目前整个行业征信体系不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承诺兜底,很可能面临用户迅速流失的尴尬境地;反之,则可能迅速获得投资人的信任。
为什么目前国内大部分平台都是信用中介?
最根本原因是征信体系不健全。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相当完善且透明,个人的信用记录、社保号、纳税情况、银行账号等信息很方便查阅,这就让P2P平台能够摆脱信用、担保等职能,专注于做一个信息中介,撮合理财人和借款人达成交易的服务平台;盈利模式也变得清晰,根据成交金额按比例向借款方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也就是成交率或成交额越高,利润越高。
但是在国内,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理财人和借款人之间缺乏互信,成交率变的非常低。为了提高成交率,P2P平台不得不提供“增值”服务,如在线下对借款人详尽调查、引入担保机构、向理财人承诺保本等,这样P2P平台就从“信息中介”变成了“信用中介”。虽然业务模式上与银行类似,但实际承担的风险则要远远大于银行。
另外,在欧美等国家,个人违约的成本将非常昂贵。曾有文章说,在欧美的中国留学生,因为几次的坐公车逃票,最后毕业后竟然找不到工作。而在中国,违约成本相对较低。P2P平台无形中,要为融资者的信用来背书。
《指导意见》要求P2P从信用中介变为信息中介,但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属于空白地带,存在很大隐患。据统计,2014年有275家平台出现问题,而仅2015年上半年问题平台达到420家,除主观上恶意(如非法集资)外,主要倒在资金链断裂上。为什么?信用中介导致P2P平台“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一旦出现负面消息,理财人挤兑,平台往往在劫难逃。
P2P平台如何从信用中介真正回归到信息中介?
虽然业内就“去担保化”是未来发展趋势达成共识,但如果一刀切的取消担保,借款人违约成本几乎为零,坏账率将飙升到一个十分可怕的程度。而且去担保化之后,知名度、影响力不及行业领头羊的平台,如何取得投资人信任,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尤其是《指导意见》出台,让这个问题变得更加迫切。
我认为P2P从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过度,还需要一段时间。除了配套法律法规需要完善,完善征信体系才是重点。央行的征信系统,社保、公积金数据等,对风控有很直接的作用,如果对合规的P2P平台开放,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
但是在目前情况下,除了引进优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后联手保险机构进行合理的风险转嫁,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
做纯粹信息中介是所有P2P平台的初衷,但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
或者,在不远的将来,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完备,那个时候,每个人都有一个信用账户,凭此就可以自由在互联网融资,使互联网金融真正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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