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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股权众筹政策的“三个明确”

点击: 时间:2019-03-06

上月,《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粤金〔2015〕46号)》出台。该方案明确要求股权众筹试点,目标是在2015年广东股权众筹平台达到50家,完成众筹融资5个亿。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众筹罪与非罪,监管与自由的界线,让游走在法律边缘上的“众筹”不再“带着镣铐跳舞”。本文对广东该众筹试点方案中法律明确的部分予以阐述。希望对广东的众筹从业者有所帮助。

一、明确了广东众筹监管的具体界线

这主要体现在广东省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中。除了不得违反刑法、证券法等老生常谈的规定外,方案中还提出了“9项禁令”。包括不得自融、不得担保或股权代持、不得提供股权转让服务、不得利用平台优势投资或误导投资者、不得向非实名用户宣传、不得从事证券经营机构业务、不得兼营网络小贷或P2P网贷、不得不正当竞争、以及不得有其他法律禁止规定。

“9项禁令”中有的是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已明确提出的,有的也是原法律规定中已规定的。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的规定。众筹中向实名用户宣传是不是非法集资,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广东省的这一禁止规定,实际上可推导出向“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推广股权众筹项目,就应属于向特定对象宣传。也就是说,只要是众筹平台向实名注册的用户宣传,原则上就是合法的,就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明确了众筹模式的“底线”

底线一:总体上必须风险可控。该方案在基本原则中提出:“鼓励各试点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管理机制、运营模式等方面大胆创新。”耿某认为,原则上,只要风险可控,所进行的任何众筹模式创新都是被允许的。这对于众筹法律人士则需要为此设计出完美的法律方案。

底线二:合格投资者标准合理就好。该方案第三大点(三)中要求,“各试点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特点和风险控制需要,合理确定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单个股权众筹项目的人数及金额限制等。众筹项目的发起人、推荐人、领投人应当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或合格投资人。”这明确说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项目人数、金额”均众筹平台自行确定,官方不予干涉,只要不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就可以。

三、明确了股权众筹投资和退出渠道

方案中明确广东股权众筹应采用“领投”+“跟投”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耿某认为,这应可以理解为广东官方认可“领投+跟投”模式。同时,只要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其他投资模式也被允许。

关于退出渠道,方案中禁止了众筹平台进行股权转让服务的方式。但在方案中第四条(三)中,明确支持股权众筹项目权益流转。实现流转的渠道包括在主板、创业板上市;暂不能上市的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耿某认为,这些退出渠道都有明确的财务披露要求,以这些渠首股权退出,可最大限度上的防止股权欺诈,即防止因二轮融资等出现的股权诈骗行为。

众筹法律的实践中,了解监管的“边界”和走向是重点之一。广东省的《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众筹的合法边界和****态度,实际给了众筹行业更大的发展自由。比对某些省份对互联网金融的谨慎态度,广东无疑有着巨大的政策红利。所以,众筹创业者们,还犹豫什么,快来广东股权众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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