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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熟人借贷
熟人借贷中平台的定位究竟是什么?仅仅是普通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居间服务提供者?
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居间人、居间合同是如何定义和规定的。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如何定义的。
第六十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商。
社交借贷中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疑,在熟人借贷中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确实处于居间人的角色地位(信息中介)。
社交借贷平台与通常意义的P2P平台提供的居间服务不同,通常意义的P2P是信息中介,但由于也会介入到征信体系的建立、信息采集、核实等工作,其实他们也有一定的信用中介的作用,会对借款人的信息真实性、身份真实性做出审核,还会给出授信额度等。
社交借贷似乎更加贴合信息中介的定义,更符合居间服务的法律定义,信息提供方是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授信是每一个用户根据对好友的判断自己给出的,借款请求也是借款人自行发出,包括借款用途、利率等也是借款人自己决定,平台只是提供了一个信息发布的场所。那么,社交借贷平台会有什么法定义务呢?
做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好比我有用钱需求,在微信朋友圈发一个借款请求,我会说明借款多少、利率多少、借款期限、借款用途,所有好友都可以看到,好友看到后愿意借给我的就联系给钱。在微信朋友圈做这件事与微信关系不大,因为微信提供的是一个社交平台,用户在上面进行信息发布和交互产生的是散乱式的海量信息,且可能涉及隐私,除非涉嫌违法、经人举报或平台方自行发现,微信平台是不会予以干涉的。如果是在社交借贷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尽管仍然是一个社交平台,但由于其是以完成借贷为目的,合理的审核就是必须的了。原因:在社交借贷平台发布信息是格式化的填写和说明,平台在系统设定上必须保证合法性的要求,如利率的约定,如果平台系统允许的上限范围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一旦出现问题平台难辞其咎。(在界定法律责任时属于明知、故意的范畴)
综上,社交借贷平台的义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二是作为居间人的义务。作为居间人,需要遵守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保证尤其是借款用途、利率等约定的合法性。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身份核实、信息的发布与维护也要进到相应的义务。
身份核实: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对网络后台实名已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信息发布与维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当社交网络平台未尽合理义务给用户或其他人造成损失时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一般会在网站注册协议中要求用户同意该协议的内容后才能成功注册并发布信息。根据协议,所有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自担后果,网站仅负有监管义务,并不直接对网站的内容负责。但问题是网站与发布用户之间的免责协议,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因虚假信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信息使第三方受到损害,发布者不能免责;平台若明知或应该知道信息内容虚假,而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依法也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议:
平台在系统设计尤其是在信息的格式化填写部分,如利率的区间设置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很可能构成犯罪。
身份核实是必须的。
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方面,尤其是借款用途的形式审查,平台方的义务是必须而明确的。
答疑:
借贷关系可以成立。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等借贷物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但并不意味着资金没有进入中间人账户借款合同就会当然无效。本人没有看过借贷宝的合同,但如果在借款人与中间人、中间人与出借人的合同中做如下约定“可能会有中间人的存在,如果合同中涉及中间人,所有前手中间人委托平台授权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将借贷款项支付给直接后手的借款人,则出借人的资金到达最终借款人账号时视为所有前手出借人向中间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则借贷关系完全可以成立。
容易出问题,原因: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
但是这里很容易滋生道德风险,由于一方或双方均隐名的情况。要知道我们每个人在平台的身份其实都是虚拟身份(就像投资人在平台账户里的钱一样,平台说多少就是多少,关键在于能不能转到你的真实账号里),由于隐名那么你是否真的把钱借给朋友?你的朋友真的有提出过借款需求?这些都是问号。资金池、虚假标不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性。
看起来构建了熟人圈子的信用贷,违约率低;但殊不知背后可能面临更大风险。投资人选择平台要谨慎!!!
电子借条法律效力的问题。
这也是个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如果一方或双方均隐名,是否有电子合同?电子合同谁来保管(加个时间戳,多快好省解决问题)?平台跑路时投资人权利如何维护(连相对方是谁可能都不知道哦)?平台在设计合同时是否考虑了多份借款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老问题:平台跑路,借款人违约,中间人不止一个,找哪一个中间人承担还款义务)?
投资人要理智啊,这年头加上“互联网”,创新是不断不断的!漏洞也是不同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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