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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资人,你缴税了吗?

点击: 时间:2018-06-23

如果问P2P的下一个风险点是啥?我回答:也许是“税”。有时候跟网贷平台的投资人和老板们沟通,提及税收问题,他们总是笑而不答,似有隐瞒。讳疾忌医可不是好办法,零纳税属于危险的节奏。每位公民和企业都有纳税的义务,不要以为,补缴就万事大吉,法律没有那么简单。本文先分析一个真实案例,再谈一下到底“投资人收益”纳税是否由P2P平台代缴?

典型案例:

近期,一则题为“民间借贷收到利息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三年零六个月”的文章在法律圈内广为流传。该文章介绍了一则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其案情如下: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开始,被告人楼某与王某约定以7分、8分、9分等不同利率的月利息借款给王某,共计借款1500余万元,王某不定期不定额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给被告人楼某。截止2012年8月,被告人楼某从王某处收到利息收入共计637.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被告人楼某应缴营业税31.885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5253万元,应缴城建税2.23195万元,合计154.64225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被告人楼某申报缴税,被告人楼某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经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被告人楼某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100%。指控认为,被告人楼某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作为纳税人,经通知仍不申报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楼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爱默生曾经说:“税收与你获得的得益如影随”,可见,即使是常见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涉及税收与税务筹划的基本问题,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切不可大意。

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所得之利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一旦触犯刑法,将会被以逃税罪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此外,通过以上法条可以发现,在我国,构成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中,如何确定法律关系各方的纳税义务呢?目前,并无专门针对该问题的税务规定,但我们通过梳理我国现有的税务规定,我们认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中,各方主体至少因应履行如下缴税义务:其一,出借人的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所得。”因此,我们认为,作为出借人至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借款人的纳税义务。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借款……”,该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在我国,随着直销银行等发展,倘若借款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借款合同,则借款人缴纳印花税。其三,网络贷款平台(P2P平台)的纳税义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网络贷款平台至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网络贷款平台能否成为出借人利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本条来看,可能做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为,平台作为利息的支付主体,其应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第二种解释为,借款人作为给付利息的主体,借款人应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我们认为,由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依据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借款人应承担代扣代缴借款人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我们认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中,各方主体应当依法积极纳税。否则,一定出现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将可能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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