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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什么盯上招财宝
文|肥猫
作者简介:P2P行业,一枚小兵。
最近证监会连连出手,先是清理场外配资,然后严查恶意做空,前者让阿里躺枪,后者让中金所割了小丁丁,但大盘还是怀孕了……
这两天证监会又盯上了阿里的招财宝。近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提到部分私募债借道“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互联网平台”进行“大拆小”,变相扩大投资者范围,意味着阿里以招财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开展私募债“拆分、转让”合作的业务将受到限制。
互联网金融核心是资产端创新,创新必然要和传统金融机构合作,但政策和法规滞后意味着创新是“摸着石头过河”,存在被随时叫停的风险,这次招财宝被叫停就是证明。
那么证监会为什么会盯上招财宝呢?这还得从私募债说起。
先说说什么是私募债。私募债中有个“债”字,顾名思义发行目的是为了融资。中小企业为了融资,只要满足条件就能发行私募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
2、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必须有企业纳税规范;
3、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主营业务不能包含房地产和金融类业务;
4、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企业年营业额收入不低于发债额度为宜;
5、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的目标企业能获得大型国企或者国有担保公司担保:
6、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的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则为优先考虑对象。
简单的说,只要中小企业照章纳税、主营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和金融类业务、年营业额大于或等于发债规模、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就能发行私募债。(不要迷信企业信用等级,国内评级机构很多,大公国际就是最好的例子)至于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目前基准利率为4.6%,意味着不超过14%即可)
由此引出私募债的特点:发债企业信用等级不高,发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因此,私募债对投资者的数量有明确规定,每期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招财宝被证监会盯上,最大问题就出在200人的限制上。
我们来看看证监会对招财宝的分析:
以招财宝为例,私募债在该平台上显示‘XX债001-N’,其中XX债表示私募债名称,N表示拆分期数,N的数量不固定,少则10期以下,多则100期以上。”
证监会认为招财宝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1、涉嫌违反投资者人数上限规定。XX债001-N,无论N是多少,销售仍是一个产品,投资者人数相加远远超过200人,等于变向突破私募债发行“每期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2、投资者不符合额要求。根据规定,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银行、券商、信托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5)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很显然,招财宝和参与合作的机构并未对认购人资管进行实质性审查。
3、增信存在风险。按照证监会的说法,少数几家机构承担大部分增信工作,部分发行人募集金额与自身实力严重不匹配(如发债金额远超营业收入),存在违约风险;
4、发行不规范。企业发行私募债需要备案,但问题是部分发行人是区域性股权交易所负责区域以外的企业(比如发债人是河北企业,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登记),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容易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投资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从私募债的发展历史看,早在2012年私募债启动时,上交所就明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债,但银行起初并没有什么兴趣;直到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8号文件”,规定银行理财资金投向信托等非标资产(全称非标准债权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像信用证、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质押融资)的比例,不超过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或者上年度银行总资产的4%。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以流通,当时不属于监管部门限制的“非标”产品,理所当然成为银行规避“8号文件”的通道。
从目前情况看,非标资产借道PP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今后会专门介绍)、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非转标”是未来的主要趋势,且市场规模巨大。2014年底,银行业理财资金余额15.02万亿元, 35%就是5.25万亿。
因此,证监会盯上招财宝并非坏事,目的是规范操作,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可以预见,未来类似业务发展前景无可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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