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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管政策给我们的启示

点击: 时间:2018-07-19


众所周知,P2P发展最好的是美国,诞生了像Lendingclub和Prosper这样的两大巨头,不过可能没有太多人研究过美国对于P2P行业的监管,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并且从发展模式上对比一下中美两国的差异。

首先说一下监管机构,在美国负责P2P的监督管理机构是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也就是美国的证监会,而我们如果不出意外,应该是银监会的普惠金融部来监管。

不讨论美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在权利范围和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只说中美两国,一个由证监会监管,一个由银监会监管,明显是说不通呀。

证监会是负责证券的,针对的是交易所,大致对应的是直接融资范围,而银监会是负责银行的,对应的是银行业,是间接融资行为,同样都是P2P行业,为什么一个划归证监会一个划归银监会呢?

这里面首先就要说中美两国对于P2P的定位,美国对于P2P的定位是“高收益债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垃圾债,SEC为了将P2P定义为垃圾债收归自己监管,还曾废了不少力气去诠释相关的条文,这里我们略过不表,不过不管怎么说,最终P2P还是被定义为债券的一种,然后归了SEC监管。

我们知道美国的以lendingclub为代表得P2P模式,实际上就是纯中介模式,它发行的实际上就是“个人债”,因为美国发达的信用评级体系,个人实际上拥有很完善的“发债的资质”,所以lendingclub所做的就是替个人发行债券,它是个人债的最大发行机构,它承担了债券发行方和保荐方这两方面的功能。

在国内公司债发行中,负责这两方面的一般是一些拿到牌照的投资顾问公司还有证券公司,它们都是归证监会来监管。所以理论上推断,如果中国的P2P模式也是照搬lendingclub的模式,它也应该由证监会来监管,监管大致类似于一个债券发行方和保荐方这两方面。

当然实际情况是,国内的P2P拟由银监会的普惠金融部来监管,据悉普惠金融部下设的网贷研究处将会具体负责网贷行业的监管。在之前,P2P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员,一直是由银监会下属的创新金融部来进行监管,现在调整到普惠金融部下设的网贷研究处,从整体上来看,银监会的监管思路还是以淡化监管、鼓励创新为主。

有两个有意思的点还是值得关注,一个是中国的P2P模式,从现在来看,中国的P2P未来无非两种模式,一种是风险备用金模式,由红岭创投首创很多平台跟进,一种是第三方担保模式,由担保公司等对本息进行担保。除这两种模式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模式,比如P2N模式,还有类资产债券化的火球模式,但是这些基本上都可以算作衍生的模式了。

就现在来看,上面的两种模式应该是目前发展上最好的模式了,类似lendingclub的纯中介模式并不是没有,但活得很艰难,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这种纯中介模式最起码近些年基本不可能在中国发展下去。

当然之前有很多流传的信息说监管要鼓励P2P作纯中介模式,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之前我也有看到其他专栏谈这个问题,这里也不多说了。纯中介模式基本上就抹杀了中小平台的参与可能性,对于金融创新没有任何好处。

按照上面的两种模式看待P2P,它基本上做得就是金融的事而不是互联网(作为纯中介)的事,所以它必须要接受监管,这点上我觉得是毫无疑问的,任何支持P2P非中介化但同时不接受监管的意见我认为都是对金融行业的风险的轻视。在这个规模,1万亿以上的交易额,不可能没有监管,而且从模式上来看,它做得就是金融的事,历史经验表明,金融行业必须监管,因为人心的贪婪是永恒的。

关键是如何监管。从现在情况看,我觉得银监会的监管思路还有高层的监管思路基本上还是从鼓励创新角度出发的,银监会来监管,基本上可以判断,后期无非是提高进入门槛,留足风险备用金,牌照准入,行业自律这样的思路,我认为方向上应该不会有大的差错。

另外一个点是资金端,众所周知现在P2P接入的资金端囊括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保险、证券、信托、资管各式各样,早期P2P无非就是做个通道,后来有了用户量有了交易额,各家传统金融都来抢一杯羹,而且由于早期的不规范,大家把这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交易都统称为P2P了,这样的话监管就更没办法一刀切,更复杂更混乱了。

传统金融机构证券跟保险也都不是一家机构监管,现在无非是换了个渠道而已,当然也不能一刀切的归一家来监管了。在未来,随着行业的发展,首先是要正名,规范名称,然后分类,不同的资产端要分类,不能都叫P2P,改名分类都要从监管开始做起,人人贷不就监管起名给弄火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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