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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看待监管细则的正确姿势
意见征求稿出台后,昨晚我们圈子里面投友,尤其是在某央企专职法律顾问的带领下,加上在一些在金融机构上班的投友,还有我们一群在P2P里面摸爬滚打了多年的投资人,共同学习和解读了这个意见征求稿。具体学习和解读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意义和作用
如果文件名称是《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那他就是法律,就有法律效应,就要求行业必须遵守的。但是这只是个征求意见稿,通俗的说,就是为出台法律做准备的,他就不属于法律,至少18个月以内执法机构还不能够用这个征求意见稿,来要求行业必须怎么做。
出台这个暂行办法后,就是法律正式生效时。对各大平台来讲,至少还有18个月的自动纠正时间,把平台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尽快的整改完善。短时间以内,还不用过多的考虑平台不符合征求意见稿的地方。
二、学习和解读暂行办法的重点部分
1.总体情况
看看意见稿,主要是强调了投资人风险自负,平台不承担损失,只是作为信息中介,提供借贷双方的中介服务了。平台经营资质问题也有明确说法,所有的网络平台也要更名,应该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P2P的线下理财明确规定禁止,投资人也明确要求具备条件,要有金融风险投资经历,能够承担风险。
对于平台是否兜底,大家的争论最多,很大一部分投友认为,如果平台不兜底,还不如去炒股,那真是的是比股市风险大太多了,还存在平台和借款人合伙欺骗投资人的可能性。
但是我个人和小部分人认为:如果上述行为存在,平台的坏账率会很高,收益覆盖不了坏账,这个平台自然就会被淘汰,投资人又不傻,亏本的事儿谁干,不管合谋不合谋,坏账只要超过收益,投资人就会撤资,这种平台是做不久的,这是经济发展长期规律,要想做久,信用和品牌是根本。
2、P2P平台禁止开展线下理财业务
我希望的也是平台线下只能发展借款业务,不能搞理财业务,平台线下也在理财也在放贷的,对我这种走数据分析路线的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线上公布的数据不完整。
平台线下的理财业务也很容易触碰原有的法律,非法集资这一条。但是平台在线下做资产端,也就是去做放贷业务,这条是允许的,去放钱是不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只有去募集资金才有可能是非法集资,这是区别点,这样一来,很多P2P公司的线上理财,线下放贷,自己做中介,就名正言顺的可以合法经营了,也是符合大部分P2P平台的实际情况的。
这条对传统的几家大型P2P打击蛮大的,如玖富、恒昌、信而富等,这些公司估计以后也会加快转型到网上理财这种模式,以后我们投资人还会有更多的潜在好平台供我们选择,也希望还在线下投资的投友,尽快的把资金往线上转,合法合规的去投资,要好得多。
最近雷的e租宝,大大集团等,都是打着P2P理财的幌子,在线下骗老头、老太太居,真正线上的投资人,雷的非常少,包括各大第三方的会员、群、朋友圈里面的投友,雷的人数比例是非常低的。
3、每笔投资都必须是投资人自己的选择,不能由平台代为选择
这一条可能会影响平台的自动投标功能,但是也有说的过去,说自动投标时是投资人自己选择的可能,这一条容易有争议。
4、规定平台不能赚利息差,平台只能收管理费,
这个无论是利差还是管理费,平台主要就是靠吃利息的差价,最多也就是换个形式,换个说法。
5、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这一点明确了P2P不仅是个人对个人,也可以对企业,法人,也就是过去说的对项目,实际上把P2B\P2C也纳入进来。
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这一条解决了我们过去一直讨论过的合法经营问题,不仅是要变更营业执照,还要变更公司名称。半年以下的标不要再投了,监管办法规定了不准拆标,半年以下的大都涉嫌拆标。
7、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这一条,明确了三方的责任,以后借贷平台的老板们解放了,不用跑路了,投资人风险自担。
投资人风险自担,出了事不要去找政府麻烦,投资的时候一定要用闲钱投资,这才是投资P2P的第一要诀。另外官标没有短标了,就采用黄牛模式。官方发长标,由黄牛拆标发小额短标,意见稿又没说不能发黄牛标,这个办法可行,以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平台采用这种模式来拆借款期限。
8、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看看,这就是平台的责任,借贷双方的争议,平台也就是协调下了,这样的话会促使对历史借款信息就更看重了,平台应该公开还款人的历史还款记录。把借款人信息披露的更加详细透明。
9、不能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这一条说明,以后平台不能打包进行所谓的分散投资了,也就是说很多平台的活期基本玩不下去了
10、不能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也不能拆标了
以后的短期标很少能看到了,半年以下就是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几乎都是平台为了迎合投资人爱好短期的拆标行为。这个坑爹了,以后不能把零钱放网贷基金了,目前的网贷基金平台,日子估计会比较难过。
11、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这一条在法律上是平台的保护伞。但是私底下平台会想尽办法帮你们担保,免得投资人大量流失,银行还经常给投资人承诺不保本息的理财产品了,但是实际上,大部分都是保本还有收益的,如果银行真给投资人搞亏了,看还有谁去他家买理财产品。这也有个市场经济规律在里面调节了。
12、(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多处强调风险自负,为以后银行倒闭做准备,这其实是在树立正确的理财意识,要学会承受投资风险。投资人也应该慢慢的转变观念。
13、[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14、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倒是规范了,以后的合同里要有电子签名,这个容易实现,我们公司的办公流程用的就是OA系统,基本上已经实现了电子签名了,但是P2P公司都还没有搞电子签名。
15、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和解,调节,仲裁。诉讼是正常的流程了,没什么影响。
结论:如果细则出台后,投资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投资人不仅摇动P2P投资方法,还要懂法律,这两者结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的也找不出太多的人了,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还有18个月的纠正期,投资人应该尽快的把线下的投资网往线上转移,把明显违规的平台资金,尽量往合法平台转移,不要顶风而上。以后还是按照规范要求选择和投资平台,效果要好得多,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后,更能坚定投资人的投资决心,伴随着一部分线下的投资本金往线上转移,还可能会加速降低P2P的借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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