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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P2P常识,勿把李鬼的账算在李逵头上
在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资产管理、金鹿财行等,这些线下理财机构相继出事后,不出意外的,板子打在了P2P网贷身上。
让人不解的是,线下理财机构由来已久,而中国P2P网贷的出现不过10年,10之前,我不认识你,你不属于我,10年之后,那也找不到拥抱的理由啊。怎么还就将两者混为一谈了呢?
而当舆论为P2P平台获客成本上千元感到友邦惊诧时,可曾想过自己的错怪,给P2P这面旗下规范运营的平台带来了多大的获客阻力?
央行和银监会将P2P网贷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可以反推出:自融、资金池、非法集资等不符合这一定性的就一定不是P2P,充其量只是披着P2P的外衣,挂羊头卖狗肉。
而从P2P定义上理解,P2P是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信息中介形成借贷关系。那些所谓的问题P2P、跑路P2P,有几家遵循了“个人对个人”的本质?有几家是把遵守了“信息中介”的原则?既然都没有,称其为“P2P跑路”、“问题P2P”,把板子打在P2P身上,显然不合适。而应称其为“伪P2P”才是,意思是伪装的P2P,假P2P,只是挂了P2P名而已,典型的扯虎皮做大旗。例如,苹果手机出问题,依然是苹果手机;假冒的苹果手机,其本质就不是苹果手机。而按照定性和定义的标准看,问题平台和跑路平台的几乎都是“假冒苹果手机”,而非“问题苹果手机”。
其实,回归常识就好。若连基本常识都不顾地下定义、言其他,则有失严谨和理性。之所以搬出这些简单的常识,是因为P2P被污名化太久,头上脸上到处是泥巴,连《人民日报》也看不下去了,刊文《卷款跑路没那么容易了(政策解读·聚焦)》为P2P正名,值得注意的是,“卷款跑路”前并没有冠以P2P之名。
不论舆论是否棍棒相交,线下理财机构、伪P2P平台始终杵在那里,风险雷打不动。监管细则草案出台之后,监管趋紧,雷声也越来越大;就像十八大之后的反腐,被中纪委问候的贪腐官员越来越多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好事,因为一步步释放风险,好过风险集中释放,反而有利于长治久安。
而实际上,市面上伪P2P多由早些年的民间非法集资转变而来,自融、资金池、不透明操作等分明是严谨地继承了衣钵。如果知道一些民间非法集资泛滥的历史,也就能理解伪P2P为什么那么多了。例如:
2003年,湘西首富曾成杰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
2005年,王某晨陆续成立或收购安徽奇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国网电力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向社会上的个人和公司非法集资11.68亿余元;
2006年,苏叶女以投资煤矿为由,以月4-5分的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人民币12亿多元,扣减案发前归还的本息,实际诈骗5.5亿多元;
2007年至2011年9月间,温州,施晓洁多次以融资、还贷、投资等名义向胡某等23名被害人非法集资。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5亿;
2008年,林海燕伙同翁某等人设立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规代理证券、期货交易平台,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亿元人民币;
福建龙岩天成集团董事长黄水木以2到5分的利息,向商会会员、同乡、朋友等借款,债权人200余人,金额近10亿元。因资金链出现紧张,于2014年5月出逃境外;
而在非法集资高发地浙江,那就更多了,仅在中国P2P元年的2007年,浙江非法集资类案件就达206起。
另外,因非法集资被判处死刑的大有人在。如:2009年,吴英因非法集资3.8亿余元,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2009年,浙江丽水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7亿元被终审判决死刑;此后,温州的高秋荷和郑存芬均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2010年,绍兴赵婷芝因非法集资2.7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元被判处死刑;温州陈少雅因非法集资5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1年,丽水银泰非法集资55亿元,主犯被判死刑……
可见,那些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一点都不比如今的伪P2P跑路数量少。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如今媒体曝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越来越少,而伪P2P跑路、伪P2P机构被查的案件却越来越多了。不是非法集资的变少了,而是它们鸟枪换大炮,假借起了P2P之名。
幸亏当年P2P还未出生,或者还籍籍无名,不然按照现如今的扣帽子逻辑和语境,上述非法集资犯罪案例恐怕都要算在P2P的头上。李鬼干的坏事,账都算在李逵头上,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不能因为假货多,而对中国制造业全盘否定,我们不也还有华为、格力、大疆、海尔、小米等一大批优秀的中国制造;不要因伪P2P的泛滥,而对P2P行业呲之以鼻、落井下石,因为中国的金融改革才刚刚开始,难免会被坏人钻了空子。
梁启超《新中国未来记》第三回:“哥哥的话虽是不错,但俗语说的,树大有枯枝,一国之大,自然是有好的有坏的,何必一棍打一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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