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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代理模式是抵押类网贷业务的有效解决方案
什么是抵押权代理模式?
举例如下:
甲想用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子作抵押对外借款。他找了三个朋友——张一、李二、王三,三个人虽然觉得有这套房子作抵押借款给甲是可行的,但是张一手头只有10万元,李二只有20万万元,王三只有30万元。虽然三个人凑起来也有60万可以借给甲,但是甲的房子抵押登记给谁呢?
张一建议登记在他们中的一个人名下,但这显然不合适,因为另外两个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李二建议找一个担保人为他们作担保,甲的房子再抵押给担保人作为反担保。但是经过咨询律师,如果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担保人必须先替甲偿还借款后才能通过法律途径变现甲的房子获得补偿。如果担保人到时候没有能力先替甲偿还借款,房子的抵押也就形同虚设了。
最后王三建议去找赵六。赵六手头刚好有60万元现款,虽然他自己很快就要用到这笔钱,但甲的房子可以先抵押登记在赵六名下,赵六把60万元借给甲,形成一笔带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再把这笔债权让给张一(10万元)、李二(20万元)和王三(30万元)。这样,张一借给甲10万元,有2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李二借给甲20万元,有4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王三借给甲30万元,有6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与此同时,赵六暂借给甲的60万元也就收回了,可以按原来的打算去使用。
上述案例实质上就是一项抵押类一对多债权众筹业务,王三最后建议的方案显然是该类业务的较优解决方案,其中赵六的主要作用是充当张一、李二、王三的代理人获取抵押权,是解决抵押登记一对多问题的关键角色,是形式上的抵押权人,也称抵押权代理人。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抵押权代理模式。
P2P网贷平台从事的抵押类借贷撮合业务,其本质就是带有抵押担保的一对多债权众筹,借款人就是上例中的“甲”,投资人就是“张一”、“李二”、“王三”,抵押权代理人就是“赵六”,网贷平台就是撮合这一交易的借贷信息中介。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代理人往往是网贷平台的内部人或合作方。
抵押权代理模式最大的特点显然是抵押代理人这一角色的引入。这一角色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发放借款、赚取利息,而是为了解决抵押登记一对多问题,是形式上的抵押权人。
实际上,抵押权代理模式仅适用于抵押物不能作分割抵押登记的一借(借款人)对多贷(贷款人即投资人)业务,比如抵押物为房产、汽车、机器设备、林权、专利、商标等;而如果抵押物为可进行分割抵押登记的财产或权利,比如股权,就可以按出借资金的比例将股权分别抵押登记到每一位出借人名下,而无需引入抵押权代理人了。
抵押权代理模式有什么优点?
一是直观易懂、操作性强。抵押权代理模式的具体做法受《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只要明白形式抵押权人这一角色的作用,整个借贷及抵押关系就显得直观明了、易于理解了。而且无论是借贷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手续的落实还是债权转让的实施,基本上都没有障碍或难点。
二是费用节省,成本较低。相比于抵押反担保模式,抵押权代理模式节省了融资担保手续费(年费率3%左右),为借款人节省了融资成本,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精神。
三是体现了投资人风险自担的原则,客观地解决了刚性兑付的问题。投资人根据抵押物的评估值和抵押率等信息进行风险评判,自主决定是否投资;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形,则通过法律途径处置变现抵押物获得偿还。这种模式不但避免了不切实际的刚性兑付承诺,也是平台对投资人最客观、真实的交代。
如何做好抵押权代理模式?
网贷平台采用抵押权代理模式叙做抵押类一对多债权众筹撮合业务,需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是必须配套银行存管或第三方资金托管。只有客户借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相隔离,才能避免资金池或加杠杆的嫌疑。
其次,必须披露借款项目必要的资料,特别是对抵押登记证书(如房地产他项权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等),必须完整披露其证号。只要完整披露了抵押登记证书的证号,虚假债权或债权重复转让的质疑自然不攻自破。
第三,必须在原始借贷合同中明示必要的债权转让条款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至少包括“无需经借款人同意即可对债权予以转让”、“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借款人则债权转让即告生效”等必要条款;另外,最好是在平台完成满标审核、投资人资金解冻至抵押权代理人账户之后当日,即以平台站内信、邮件、短信等或验证形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借款人,避免债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第四,注意债权形成与债权转让的先后顺序。具体来说,必须是在抵押权代理人先发放借款之后再进行满标审核,而且最好是这两个环节在同一天完成。做好这一要点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避免期限错配,即转让债权的期限与原始债权的期限完全一致,便于借款利息、平台服务费的计算;二是资金流动几乎无缝对接、流向清晰可查,避免投资人的钱借给了抵押权代理的嫌疑;三是充分印证抵押权代理人既不以获取利息为目的,也不存在获取利息的事实,避免被定性为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禁止的“职业放贷人”。
第五,不得承诺逾期债权回购。承诺债权回购实质上就是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担保,涉嫌充当信用中介角色,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
第六,建议约定平台充当投资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借款人违约时代表投资人通过法律途径变现抵押物。
第七,建议谨慎处理债权再次转让问题。在第一手投资人(上一手投资人)向下一手投资人的债权转让通知难以落实的情况下,建议不开放债权再次转让通道。这样做虽然投资者对流动性的体验下降了,但却避免了复杂延申的法律关系。
只要做好了以上问题要点,抵押权代理模式就是抵押类网贷业务严密而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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