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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对互金企业有何影响?
互金企业利用互联网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形式各异,有的通过网站弹窗小广告,在微信群发布广告,在社区、贴吧大量刷好评,还有的花大手笔邀请当红明星、专家站台等形式宣传。
那么这样的宣传形式是否规范?7月8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或将给出解答。此次《暂行办法》出台,又将对互金行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将从专业视角做出分析。
一、 互金企业“付费推广”将被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魏则西”事件将搜索引擎售卖搜索排位的付费搜索行为推向了风口浪尖,有关付费搜索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搜索推广服务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受《广告法》的约束。而此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此类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通过一些方法改变自然搜索排名或者位置的付费搜索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因此如果互金企业对自己的网站或者产品进行了付费推广,也将被纳为为互联网广告范畴,受《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约束。
二、互金企业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需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
《广告法》第14条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字样。这一要求在传统媒体的广告上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互联网上,由于许多推广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再加上商家的刻意规避,仍然有许多广告没有标明“广告”字样,或者模糊地标注“商业推广”,以此混淆用户的判断。此次《暂行办法》再次重申这一要求,并明确地为互联网广告划定范畴。因此, 9月1日起,互金企业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广告中显著表明“广告”二字,否则根据《广告法》之规定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将会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三、互金平台上 “没有关闭标志的小广告弹窗”将面临罚款
此次《暂行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否则,根据《广告法》第63条之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广告主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对于此规定,互金平台在自己的网站、APP或其他媒介上推送广告时,应当注意不得放任没有关闭标志的小广告弹窗霸屏!与邮箱运营商合作推送广告时应当经过用户同意才能推送相关广告。
四、互金高管发朋友圈也可能被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对广告内容负有审查义务
《暂行办法》第11条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进行了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这意味着,对广告发布者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诸多互金自媒体广告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暂行办法》强调了互联网广告主、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如第10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12条第3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因此,对于那些能够对广告发布具有有掌控力的互金企业的高管人员在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理财广告时,也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
而对于互金企业来说无论是在自有平台或委托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发布广告时应特别注意该审查义务。若违反该规定,可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五、互金企业利用互联网媒介刷好评等行为也将受到约束
《暂行办法》第16条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指出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以下几种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这一条对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诸如浏览器拦截、过滤和覆盖网站广告,流量劫持广告,“刷”流量、阅读量等行为进行了全面禁止。一些互金企业通过在贴吧、微博、社区等互联网媒介大量刷好评等行为也受到约束,应当规范宣传。
综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为互联网广告行为提供行业指导,同时也对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宣传行为有着重大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强势围观后,应当尽快对自己的广告宣传行为作出调整。一言以蔽之,互金企业发广告应当真诚善意、正当竞争、尊重用户的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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