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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银监会出台的P2P资金存管意见稿说了什么?

点击: 时间:2018-07-29


政策解读:银监会出台的P2P资金存管意见稿说了什么?

自十部委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以来,仅有极少部分P2P平台接入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管系统(根据统计数据,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不足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5%,其中还有大部分平台采用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开展的“联合资金存管”方式完成资金存管)。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对接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存管业务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了P2P与银行的资质和双方职责。其中对委托人(P2P)资质和要求甚高,即必须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同时要求P2P充分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运营信息。并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另外银监会要求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意味着之前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推出“联合资金存管”的方式或将不被允许。

我们整理了《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条文,解读并提示相关要点。

相关法律条文

对委托人与存管人的资质要求

对委托人(P2P平台)的资质要求(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解读与提示:对P2P平台作为委托人的要求较为严格,P2P平台为实现业务的长远发展,首先应当注重存管的资质要求。

对存管人(银行)的要求(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解读与提示:因为存管业务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问题,对存管业务的技术系统,存管机构的内部管理系统、能力等要求较高,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需投入资金、技术等才能成为合格的存管人

网络借贷机构与存管人的职责

P2P平台的职责(第八条)

(1)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2)组织实施平台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解读与提示:对于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该条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属于概括性规定,不太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差异,或需要具体的信披项目细则。而按照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内容规定会更加详细

(3)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解读与提示:此规定实际上加强了P2P平台和存管银行双方的义务。要求每日核对账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4)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存管人的职责(第十一条)

(1)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

解读与提示:此条明确了存管银行的审查义务,但对业务审查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执行差异。第十四条规定了“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存管银行只是形式审查。

(2)为委托人和网贷机构的客户分别单独开立账户,确保资金分账管理;

(3)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

解读与提示:此条明确了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指令外,存管银行还可接受有效的授权指令,这说明了P2P平台接受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授权向存管银行发出指令并未受到禁止;

(4)记录资金流转情况;

(5)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6)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解读与提示:此条要求存管人披露网贷机构的相关信息。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风控的效果,且避免了“名义存管”等情形。

(7)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应当保存15年;

(8)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解读与提示:第(8)项被认为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即禁止联合存管,彻底断开了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联合存管之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成为借贷资金的存管人。

签署借贷资金存管合同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借贷资金存管合同。

解读与提示:在一些平台以往的合同中,资金存管合同仅由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投资者和借款人并不知晓。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方当事人需要签订借贷资金存管合同。更加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在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第十九条)

解读与提示:此条对某些P2P平台利用存管人的名气和信誉为自身平台宣传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存管人不应被视为担保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第二十条)

解读与提示:此条明确了存管银行没有担保的效果,提示广大投资者若根据存管银行的名气或信誉而选择平台进行投资,需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当然,若P2P平台利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而影响投资者做出决定,P2P平台可能因此承担责任。

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第十四条)

解读与提示:对于存管银行的信息披露材料是由P2P平台提供,除此之外,委托人还可能向存管银行提供相应的信息数据,征求意见稿对此明确了存管人和网贷机构的责任承担,存管银行仅做形式审查,P2P平台对真实性负责。

银监会对“委托人”的高门槛,一方面降低了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风险,同时也将进一步加速P2P的行业的洗牌,并对此前与银行开展“联合资金存管”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重大影响。银行资金存管的硬性指标一旦实施,对于很多中小型平台来说可能只能选择退出或谋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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