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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平台就不跑路了?

点击: 时间:2019-03-16

(文章系网贷天眼之首发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近,“资金存管”成为P2P行业的一个热词。众多P2P平台以接入银行资金存管为荣,大肆宣传以拉银行为其信用做背书。但近日银监会已向各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不仅叫停了“第三方联合存管”等模式,还禁止了P2P平台以“银行存管”为噱头的增信行为。作为一个前传统银行风控老兵现P2P行业从业者,我有话要说。



一、第三方资金存管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

P2P业务的特性决定了资金池是必然存在的。投资人要通过P2P平台理财或投资,必须在平台开设账户并充值。理论上,即使最终充值金额总额与待投标金额相等,由于满标需一定时限,必然会在此期间存在充当资金归集用途的资金池,更不用说实际上是最终充值金额总额大于待投标金额的情况。再者标的项目到期,本息如期归还给投资人后,这些资金未必全部离场,不可避免发生资金沉淀。

在第三方资金存管缺失的情况下,上述资金池实际上由对应的P2P平台自设,投资人的充值资金和项目回款通常是留存在平台自身账户,这也是目前绝大部分P2P平台的现状。

P2P平台自设资金池的最大风险在于卷款跑路,因为资金可以自由支配,随意划转。其次,P2P平台通过拆标、挪用客户未投标资金等手段延迟或掩盖可能存在或已经发生的项目风险。从国家层面看,必然会扰乱金融市场。

在我国,除了银行有权保有资金池,任何其他机构都不能设立资金池。

第三方资金存管解决了P2P平台自设资金池的问题,增加了P2P平台卷款跑路的难度,杜绝了P2P平台挪用客户未投标资金的情况,有效保障了客户未投标资金的安全。但仅此而已!

二、资金存管实施主体是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无本质差异

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牌照管理的行业,其资金由指定银行监管,也不允许随意划转。

对P2P业务而言,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存管的最大差异在于:投资者透过平台在银行开设虚拟子账户或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虚拟子账户,前者的未投标资金由银行直接监管,后者的未投标资金由银行透过第三方支付机构间接监管。

如果说监管部门担心作为P2P存管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卷钱跑路,那么作为支付通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有卷款跑路的可能,而且金额上也应该不亚于P2P业务涉及的资金。

对监管部门而言,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实施主体当然便于监管,但对于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动力、是否有利于P2P行业的发展等似乎考虑得不多。

三、第三方资金存管并不能解决跑路、自融、假标诈骗问题

无论是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方,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跑路、自融、假标诈骗问题。

第三方资金存管方最多只能审查表面合规性,不可能就资金划转的动机、资金划转的合理性、资金所对应项目的风险等进行审查审核。一是能力问题,二是意愿问题,三是风险与收益的匹配问题。

如果仅作表面合规性审查,P2P平台通过自融、假标等手段照样可以将资金据为己有乃至卷款跑路,相较于平台自身资金池而言无非是多了一道障碍而已。

即使银行愿意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方,也愿意就资金划转的动机、资金划转的合理性、资金所对应项目的风险等进行审查审核,那就相当于银行对资金安全、对标的项目进行了背书,那银行就不仅仅是表面合规性审查的问题了,这相当于银行自己发放了一笔贷款,必然会回到传统银行的模式。

如果真是这样,银行何必要等到现在?如果真是这样,P2P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如果真是这样,投资者还有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回报吗?

四、第三方资金存管更不能解决投资者投资资金安全的问题

第三方资金存管只能保障投资者未投资资金的安全,而第三方资金存管方是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保障程度的高低而已,直白说,就是银行跑路或破产的可能性较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小得多。

如果不考虑平台跑路、刻意诈骗等因素,投资者投资资金的安全则取决于所投项目风险的大小,与资金存管方是谁完全没有关系。这将与平台的风险评判能力、控制能力、平台的经营理念、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偏好等等直接关联。投资是有风险的,而且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而生的概率是较高的,这也是正常的商业逻辑。既想追求高额回报,却又不愿或不能承担可能的风险,是极其不实际的,也是投资者不成熟的表现。

此外,限定银行作为唯一的第三方存管方,而其设置的门槛之高,无疑会大幅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急剧减少业内的平台数量,也阻断了所谓的草根创业梦想,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果真如此,不如发几张牌照了事。至于有人认为存管要求的严格事实上会将绝大部分的风控、合规性不高的平台拒之门外,纯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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