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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划定借款上限?治标不治本!

点击: 时间:2018-09-23

网贷行业周末也不平静啊。

今天傍晚,有媒体曝出消息称,《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本文简称“《暂行办法》”)或将在近日发布。

该文章援引知情人士消息表示,《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从被曝光的一张疑似某会场图片可见,该办法的“第十七条”提及风险控制内容,其中就对借款主体的借款金额上限做了上述规定。如该规定确实要执行,目前中国数千家P2P平台恐将调整业务模式或拆标,因为即便是很多平台都热衷且认为安全系数较高的赎楼标和车贷业务,单笔借款金额都动辄百万元起或超过20万元。

如媒体曝光的消息属实,我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确实不妥,不但未考虑到地域差异,还会带来系列问题:融资主体的融资额度上限谁来统计?实施主体是谁?这是否意味着全国的P2P平台融资者信息可打通共享?

如《暂行办法》对借款人的借款上限之约,能促进平台间的信息共享,这对平台而言不啻为重大利好,有利于平台的风控管理。但如同我之前对资金存管实施主体的看法一样,投资者的本金利息是否安全,不取决于标的金额的大小或资金存管是在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而是与借款主体有关,与项目本身有关,信息披露更重要。如果借款主体无偿还能力或无偿还意愿,投资者的本息同样不安全,而且借款主体可在借款上限满了情况下以家人名义或新注册公司之名再次融资,监管层想过这些问题没有。人民群众的(钻)智(空)慧(子)是无穷的!

作为一个P2P从业者和风控老兵,我只能说上限之约实属治标不治本之举。当然,目前我们只看到曝光了的《暂行办法》个别条款,相信该办法的定稿将在信息披露、平台自律等方面做出更多规定,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监管层对网贷行业的监管脚步一直未曾停歇,2015年被视为网贷行业的监管元年。去年年初,银监会被指定为网贷平台的监管部门,由其新设立的普惠金融部监管。年中的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年底,银监会又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当时该征求意见稿曾提及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此次最终稿如真对借款上限做出可量化的限制且额度偏低,恐怕会让很多同行措手不及。

去年底,征求意见稿出台时曾给出18个月的过渡期,现在离18个月之约其实尚有十个月之久,相信即便是该规定要正式出台,估计监管层亦将设定6个月以上的过渡期,以让平台消化现有的标,进而将新规实施给投资者和借款人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不过,我认为今天媒体曝出的消息并非空穴来风。因为早在今年8月上旬, 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提及制定该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法律法规依据中,便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而去年该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征求意见稿”字样,此次将这5个字删除,证明该管理办法已定稿。

万事具备,只欠东风。我相信,银监会将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和场合,正式宣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的施行。

如该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这将是中国网贷行业史上首个基本法,数千P2P平台的发展将有法可依,这将是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将极大地促进风口浪尖上的网贷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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