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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暂行办法》大看点,不得不细细研读!!!

点击: 时间:2019-03-09


2016年8月24日15时,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有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处长范鲁宁先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服务管理局副处长付中华先生。

就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做出以下三个区别:

第一个区别,正式发布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我们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我们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二方面,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网络借贷机构的属性在征求意见稿很明确,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这个属性是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网络借贷办法征求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在这次《办法》的正式公布稿中,我们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在有关章节中进一步作出了安排,这个安排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第三个区别,就是我们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这是第一个问题,关于《办法》起草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办法》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

就《办法》当中涉及到工信部相关职责的条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先生做出工信部在这项工作当中主要的三项工作:

第一是事前,我们要做好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准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接待信息中介业务,工信部这边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具体的审批是在各地的管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等这样的规定,来开展电信业务许可的审批。并且开展电信业务和信息安全的形势审查和实地抽查。二是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中介机构的互联网基础管理。在相关的IP地址使用、域名注册、网站备案、电信业务许可等环节,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登记,并要求提高实名制信息的准确率。

第二部分事中过程当中我们要做好电信业务行业监管工作。一是做好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的监管工作。《办法》第18条、第31条都明确要求中介机构要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具备健全的安全设施和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办法》的第9条、第23条、第27条,要求中介机构确保用户及交易信息采集、处理、保存及使用等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删除、篡改非法买卖或泄露用户信息。结合职能工信部将依据网络安全及用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指导并监管中介机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对中介机构系统及网络进行安全定级备案,并开展风险评估,指导中介机构加强网络和系统的安全防护,强化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部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工信部正在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并且将于近期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通过加强监测、预警、取证、曝光等技术手段建设,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密切跟踪网络舆情及网站动态,为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要推进数据的协同共享。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在数据共享、系统对接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前期我们跟银监会这边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已经通过系统平台向银监会这边共享了两千余家“网贷”平台的主要信息。

第三部分在事后,事后我们要做好违法违规的处置工作,工信部将结合相关的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中介机构的事后处置工作。一是对网络借贷引发的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网络与数据安全事件,组织开展严重调查,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平台网站和APP依法予以处置。

记者的提问与发布者的回答,更是让所有行业人士与投资人关注,尤其是关于之前疯狂传播的关于设定借款的上限这一具体金额问题,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做出如下回答:

这次我们马上要公布的《办法》,明确了小额分散,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这个绕口啊。那么作出这种安排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我们讲现在的投资端也好、资产端也好,我们有丰富多彩的金融机构在为各类的社会主体进行投资的服务、融资的服务。现在所谓服务不足、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充分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他们小额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那么在投资端,现在各类金融机构有大量的产品,由我们老百姓去选择,但是多数门槛比较高一点。那么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资服务的这类投资人和这类借款人的需求,那么这类需求,我们经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而不是上亿大额的,大额企业的融资也好、项目也好,传统金融机构解决的应该说还是不错的,这是第一。

第二,互联网技术,利用互联网这种渠道,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这种小的融资需求,我们大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的,没有现场的实地的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我们网上的信息搜集、大数据的处理,是解决不了大额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问题。目前,应该说我们的银行搞了这么多年,大额贷款还要担保、还要抵押,还有风险呢,那我们网上大数据就能解决大额资金的风险控制?我认为这个从现在来看解决不了。我们现在说的小额分散主要是以自然人、个体为主的,他们的各种行为信息和非行为信息,我们通过大数据、通过网上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来解决资产端的风险控制,我认为从逻辑上说得通,但是对大额的资金需求,利用现在的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进行风险控制,目前应该说还没有成功的经验。

第三,从国际惯例来讲,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他们的定位就是小额。比如说美国的有家“网贷”机构,他对自然人的上限就是5万美元,当然我记得不一定准,也可能是6万美元,对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最后,从我们现在现存的有经营活动的2400家左右的“网贷”机构,这个机构现在是市场的数据,还不一定准确,来看,有把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那么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多数涉及到期限错配,涉及到设立资金池,多数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的行业。那么,做小额分散的,基本上是满足了我们讲的P2P的本意,回归到了普惠金融的本质。那么做大额的,基本上是背离了网络借贷本身的意思。

而且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多数是通过线下,完全是线下的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做的,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换了一个名称,他说是互联网金融。所以我们讲,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当然了,你说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就是非常科学?我们想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当然了,刚才我也讲了,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怎么办?我们也讲了,有一个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发布以后大家允许有一个整改,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也给从业者机构有一个12个月的整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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