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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是如何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的
野蛮生长数年的网贷平台终于有法可依了。今天(8月24日)下午,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证实了之前疯传的“借款上限”。
该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等业务。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此前的传言终成事实。
我认为网贷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P2P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终结,是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这是中国网贷行业史上首个基本法,数千P2P平台的发展将有法可依,将极大地促进风口浪尖上的网贷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但对管理办法中借款人“借款上限”的规定,李家安本人持谨慎态度。如此前我撰文里写道,这个规定虽在客观上能促进平台间的信息共享,这对平台而言不啻为重大利好,有利于平台的风控管理,但投资者的本金利息是否安全,不取决于标的金额的大小或资金存管是在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而是与借款主体有关,与项目本身有关,信息披露更重要。如果借款主体无偿还能力或无偿还意愿,投资者的本息同样不安全,而且借款主体可在借款上限满了情况下以家人名义或新注册公司之名再次融资。
其次,普惠金融不等于小额金融,小额不等于没有风险,不是金额越小风险就越小,小额可以累积出大额,也可以累积出大风险。暂行办法明显鼓励多头借款,至少可以通过5家不同平台借款,实际上如果借款人真是有承债能力和足够信用,完全可以通过一家平台解决资金需求,万一留有资金缺口,岂不是风险更大?多头管理不利于风险控制,会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此作出解释,他表示这是“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互联网技术无法解决大额借款的风控。此外,他还指出,对融资人进行借款金额作出限定,也是遵循国际惯例,此前美国和英国也对借款额度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我想说的是,国际惯例也未必适用中国国情。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暂行办法确定的上限可能是足够高,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各项成本费用都很高,在限额内的资金未必能真正帮到借款人,普惠金融的初衷未必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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