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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细则落地 相关配套措施也要跟上
前有狼后有虎,今天的网贷行业似乎到了最紧张的时刻。
8月30日,聚车贷发布公告宣布停止运营,据说是根据p2p网贷监管细则及《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的。虽然停止运营在行业看来并非鲜事,在这个时期却有着不一样的意味。
8月24日《暂行办法》出台,给予行业信心的同时也让不少平台“坐立难安”。《暂行办法》规定:平台实行备案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而申请备案、ICP并非易事,在ICP成为平台必备条件硬性规定后,有第三方中介开到了30万的高价。拥有ICP除了是平台获得经营业务许可资格的必备项,也是平台接入银行存管须满足条件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完成银行存管对接必须具有这一资质。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而拥有ICP经营许可证的约为211家,这将意味着仅有约一成P2P平台拿到了许可证。经过银行存管拉锯战,备案、ICP成为目前众多平台的急切需求。
不过对于这一审批地区存在差异,也让备案、ICP申请实际操作难。
时下,电信部门对P2P行业ICP经营许可证普遍收紧,而且审批流程严格,准入门槛高是眼下的最大难题。
从近日取得ICP许可证的平台微贷网来看,ICP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两个门槛:一是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二是要求企业拥有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如果单看这两个主要条件,门槛似乎并非大家所说的那么高,只是基于第二点,其衡量标准并没有明确。
除了以上要求,对此业内人士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说明,例如平台还需要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的风控是倍受重视的。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即使是获得了ICP经营许可证,其申请的业务是通话业务,与P2P平台本身业务是没有关联的,那么这样又如何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呢?
伴随着微贷网ICP证的出台,各地审批标准差异也被拿来比较。据悉,上海地区需要先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前置审批,再到上海通管局申请;而在广东需先到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拿到前置审批,通过后才能通过接入商(三大运营商)拿到ICP证书;与沪粤两地需要通过金融办前置审批不同的是,浙江省采用的是并行审核方式,平台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提交相关材料提请审核即可。
如何做金融局备案、如何更新经营范围为网络信贷中介也让很多申请ICP的平台感到疑惑。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期内,部门通信局认为,需要获得地方金融办的批准。关于里边各种办理顺序以及主体责任需要相互沟通,在平台拥抱监管外,或许相关部门也要积极跟进。
如果说以前被卡在银行存管上而抓破头皮,如今被限额一事所困扰,ICP许可证也成为平台的一大难点。但比起备案、ICP、银行存管,真正的大山却是限额一事带来的转型。
限额操作实际执行落地难 平台去向迷茫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分别是20万元、100万元;同一法人在同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分别是100万元、500万元。对于目前普遍高于20万、100万上限,业务集中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贷款业务、以及逾百万贷款额度的个人房产抵押P2P贷款的平台来说,无疑处于亟需进行转型的境况。
是退出还是转型,对于目前很多平台来说还处于观望状态,很多平台将目光转向涉足大额P2P贷款业务的平台,跟着大平台的步调进行整改。作为行业内的知名平台,红岭创投的大单模式备受关注。在《办法》出台后,红岭创投并未放弃, 8月29日公告显示,珠海1号特标计划融资1亿元,发标年化利率11%,发标期限15个月。
如果按照现有管理办法,转型是必然,不过在整改期内,一些平台依然照常发标。
但在12月过渡期内,转型如何走?业务彻底转型、合法规避监管、找准定位收缩业务是业内讨论最广的平台三条出路。一些平台或转向集团化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或金融科技公司以规避监管,不过这种钻监管空子的行为遭到了否定,科技金融虽不能直接从事网贷业务,但合作的持牌机构使得科技金融依然受到间接监管。
限额虽然招来诸多从业者的抱怨,但不可否认其能有效防范过于集中的风险、践行惠普金融,也明确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分工——两者不是竞争关系,互联网金融是补充的角色,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平台若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也面临着一个问题——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缺乏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如果信息不透明,如何贯彻限额要求?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如果没有被满足的民间金融需求转到难以监管的下地领域,是否又可能将会带来新的问题?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种变通模式也纷纷被议论。不管是抱团还是联合放贷模式,这种存在盲点的模式,依然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平台需要退出市场,是否会导致监管施压平台跑路现象问题,这个也需要配套的退出机制,而在监管细则中没有明确,仅仅提到了备案注销、备案变更,实际操作程序也存疑。现在最重要的是,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做好相关配套设施,让平台有更明确的方向,减少不必要的沟通成本,让监管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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