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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银行存管攻坚——监管新政之平台行动篇
自2016年4月14日十四部委专项整治行动开始至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互金各界无不将眼球和精力大都集中在如何应对各地彼时将要和正在落实的整治行动中,然而8.24《暂行办法》一经发布,大家自然又将眼球转移到《暂行办法》上来。
之前笔者撰文就互金新政之下平台需要跨越的两座大山金融备案和ICP证申领做了简单分析,今文重点分析一下另一座大山:银行存管。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将此条列在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中,监管层用意不言而喻。相比较备案、ICP许可证及额度限制而言,业界对银行存管讨论的倒不是很多。但是如果我们稍加留意的话就会发现,关于银行存管,银监会在发布《暂行办法》之前十日左右现行发布了一部更具操作性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而且明明白白在第一条写着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显然该指引将是实施《暂行办法》的一个必要性配套文件,如果变动不大实施,将会对网贷P2P平台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就目前情况看,全国2000多家网贷平台中,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估计不足百家。虽然在2016年7月18日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很多平台也积极与各类银行寻求资金存管合作,但由于投入产出比不高、风险较大等原因导致并没有多少家平台真正与银行建立存管关系(截至8月,建立接口服务的平台五十家左右,签署协议的一百五十家左右。)而且大型国有银行看上去热情不高,仅就部分中小型股份制银行如中信银行、江西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华兴银行等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各家银行多多少少对平台都有诸如成交规模大如需要达到百亿以上、国资背景、上市公司背景甚至银行系等要求和期望,笔者服务的一家平台在签署银行存管服务协议时银行就明确要求平台要以其母公司部分结算业务落地到该银行为条件。当然,如果我们了解一下《征求意见稿》对存管银行的要求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银行对存管业务热情不高且设置那么高的门槛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关于存管人合格条件、技术系统条件及存管人职责三项就足以让银行使出洪荒之力了,难怪那么多银行热情不高甚至有人抱怨如果按照该规定实施那简直就是逼着银行拒绝存管。是否在该规定付诸实施以前建立银行存管显然成为平台的一场攻坚战,互金平台也该使出自己的洪荒之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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