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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自融,我们还应该关注关联公司融资项目
自融,网贷行业的阿克琉斯之踵。
2015年爆发的网贷平台跑路潮,自融可谓是“杀死”众多知名平台的第一元凶。而在监管部门眼中,自融更是网贷平台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论是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又或者是最近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的自融采取的都是严打的姿态。
自融不可取,早已成为网贷行业共识,但在实际操作中,何为自融、关联企业融资是否属于自融范畴,现已出台的监管办法中依然尚未明确,业界关于这些话题的争论自然也从未停歇。在自融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背景下,关联企业融资应该何去何从,都需要后续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
何为自融
暂行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而早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十二禁”中的说法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自P2P网贷行业成立以来,自融始终被认定为该行业的原罪,自融和非法集资始终被捆绑在一起,被试图规范该行业的人士所诟病,而从、征求意见稿到暂行办法,可以发现,自融的范围正在不断变小,从关联方到自身或者变相自身,范围已被限缩。
而在部分网贷行业观察者眼中,关联方融资依然属于自融范畴。遗憾的是,对于“自融”嫌疑的界定,最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尚未提及,这也让不少网贷行业从业者心生疑虑。
既然自融定义不清,那我们就从关联关系这一相对明确的法律概念着手分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相对概念更加模糊的自融,关联关系更加有据可查。暂行办法将自融的范围从关联方缩小自身或者变相自身,表明监管层对关联企业融资并非一刀切,关联交易如何开展,需后续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针对不同背景的网贷平台实行差异化对待,或许是未来最经济的高水平监管方式。
关联企业融资何去何从
事实上,开展关联企业融资业务的网贷平台,大多有着强大的产业背景。互联网金融在加速产融深度融合、推进互联网+战略方面的先天优势,让不少大型企业集团对跨界网贷青睐有加。网络借贷的简便流程,让不少核心公司上下游企业对通过网贷平台融资很感兴趣。关联企业融资业务总体偏低的贷款利率,让众多被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服务排除在外的中小微企业,找到了又一个继信托、小贷之后优良的融资渠道。而核心企业为了壮大自身的金融业务,也会鼓励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到旗下网贷平台融资。
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指出,要支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扩大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
在多方推动下,关联企业融资发展迅猛,甚至受到了不少房地产企业的喜爱,一些草根平台也有意布局。一时间,关联企业融资领域鱼龙混杂,原本风险可控的关联交易也开始变得风险频发。更有甚者,部分背景薄弱的中小型网贷平台,在开展关联交易时更是陷入了自融的泥潭无法自拔。
关联企业融资应该如何开展,投资人在挑选关联企业融资项目时,又该如何练就识别自融的火眼金睛呢?为此,笔者有两点建议。
第一,在无背景、无资源的草根平台投资时,若其有涉嫌关联交易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草根平台的关联企业实力有限,兑付能力难以保证,信息的不透明容易导致该类平台容易滑向自融或变现自融的泥潭。
第二,针对有背景、有产业资源的网贷平台,注意观察其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出于对对方的了解,网贷平台在开展关联企业融资业务时风险相对较低,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网贷平台建资金池的嫌疑,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就显得尤为关键。仓促上线信息极不透明的XX宝产品、故意隐去借款的关联企业核心信息,这样的操作手法都难以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故而隐藏着一定的风险。
综上所诉,在后续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之前,布局关联企业融资业务的网贷平台,或许会一直就是否涉嫌自融纠结下去,现阶段,网贷行业平台除了期待监管细则早日出台,不妨就先从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开始,力争构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行业生态。而作为行业从业者,笔者也真心希望,网贷监管部门能多多参考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通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监管办法,针对不同背景的网贷平台实行差异化对待,早日出台网贷行业的关联企业融资业务指引及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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