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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绝项目造假?项目核查很关键
(文章系网贷天眼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近,某知名平台被网友质疑自融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其中的是非曲直,外人无法评说。
但这个事件,对平台和投资者,都提了一个醒:
就是对项目真实性的核查,非常重要,也必须建立起一种共同认可的机制,来验证的项目的真假与好坏!
一、约束平台的四种机制
根据老祝的实践和观察,要想确保网贷平台遵守底线、合规运行,离不开四种监督机制的协同配合。
1、平台的自律机制。
首先,平台的经营者、股东得是有商业道德底线的人,认真做事,不起贪念和歪心,建立起负责任的价值观和公司文化。
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自我约束的机制和行为准则。
比如不自融、不发假标,不欺骗投资者,就是一种自律的表现。
又比如定期和不定期的披露详细的平台运营报告,减少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一种自律。
自律机制,相比于后面的3种约束机制,应该是最重要的。老祝一直说,人有问题,一切玩完!如果存心做恶,其他的机制最多只能是事后惩罚,但无法防止坏事的发生。
2、政府的监管机制。
典型的就是银监会牵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工信部、公安、地方金融办、工商局等等,多个政府机构,共同实施对网贷平台的协同监管。
比如平台要进行备案,要定期报送数据,不能从事《暂行办法》中明确的13项禁止性行为,就是一种政府监管。
如果发生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还要受到查处,并接受法律制裁,这也是一种事后的监管。
监管机制,以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来形成对平台的威慑,促使平台规范自身行为。但监管机制是一种面向行业的机制,在针对具体平台的监督方面,往往投入的资源是不足的。
表现就是,通常等问题已经暴露了且非常严重了,监管才介入查处。
3、投资者的核查机制。
投资者是与具体的平台利益关系最紧密的,也是最有动力去监督平台的外部力量。但笼统地说监督,意义不大,需要聚焦,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以投资者为主导力量的核查机制,应将重点放在项目核查上。
只要借款的企业,是真正的如披露信息所描述的那样,经营正常,收入良好,还款来源就有了保障;投资P2P的风险,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反之,如果借款企业是空壳,资金用途为虚构,那不管有什么抵押或者担保,都存在不可控的风险!
4、社会的监督机制
例如媒体、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评价、报道、调查,也是一种社会监督机制,是对前面三种约束机制的重要补充。
上面的四种机制,1和3,是聚焦于平台个体的约束机制;2和4,是宽泛的约束机制,各有优劣。
但从事前和事中的风险防范,1和3更加直接,因为实施者都是利益相关者,更有这个动力和精力。
二、投资者主导的项目核查机制,意义重大
在上述的四种机制中,投资者主导的项目核查机制,是目前进展较为缓慢的,很多都没有建立起来。
这主要受限于:
1、投资者群体数量众多,这方面意识也不强,且缺乏组织,没有代表,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2、项目核查机制,需要平台的配合,如果平台不积极,也会遇到阻力。
正因为难,所以这个事一旦做起来,价值也就很高。
第一,可以帮助投资者提前发现问题,减少损失。
纵观网贷平台从4000多家下降到不足2000家,那些问题平台,几乎无一不是涉及虚构项目、虚假陈述、自融。如果能够事前对项目进行随机的抽查和现场考察,完全可以事前发现问题,减少损失。
e租宝的90%以上的项目,均是假的,那些借款的企业,连实际的办公场地都没有。
试想如果投资者能够去现场看看这些项目,而不是盲目相信央视的背书,又怎会损失如此惨重?!
第二,促使平台更加自律、更加规范。
如果知道投资者会随机核查项目,那么关于项目的信息披露、关于借款企业的资质和实力,平台就会更加重视,不敢进行造假。前些天看天眼论坛有人曝光一个车贷平台,借款的汽车销售企业,办公地址竟然是另外一家公司,这种明目张胆的造假行为,如果有核查机制,是不可能出现的。
三、投资者建立项目核查机制的3个要点
投资者主导的项目核查机制,是一种创新,需要慢慢探索和实践。
这里,只提几点老祝做金元宝理财三年的体会,不空谈,都是真实的实践感悟:
1、真正代表投资者利益的投监会的成立,是核查机制开展的前提。
关于自身利益的事,不能寄希望于政府、寄希望于平台,投资自己必须要操心起来。
平时偷懒,往往最后就要吃亏。
但投资者那么多,投资金额大小不一,搭便车的人也众多,如果不组织起来,就是一盘散沙。
因此,投资者需要建立自己的利益代表组织——投监会。
这个组织,不能是个花瓶,装点平台的门面,必须从成员的来源和经费的来源上,真正做到独立、公开、透明。
有了富有经验、精力和时间充足的投资者代表,才能履行项目核查的职责。
2、为项目的核查提供独立的经费来源。
通常平台的项目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要达到随机核查的目的,投资者代表们就不可避免地要跑到全国各地去进行考察。
其间的差旅和人工成本,也不低。
为此,必须建立一种经费的筹集机制,来保证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了充足的经费支持,这项工作才能高质量的展开。
3、项目核查,不是给平台找茬,不是要搞对立,而是求得双赢。
投资者代表限于专业和经验,应该将重点放在项目的真实性的考察上,比如查看披露的公司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披露的员工规模、厂房面积,是否与实际一致?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在正常经营?抵押物是否真实,证件齐全?
即能做到文章开头提到的某网友的那种调查程度,就已足够!
核查并不要求去详细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这些内容,第一比较专业,第二数据敏感企业不一定会提供。
此外,借鉴司法领域的概念,核查者应该持有的是“无错推定”的原则,而不是“有错推定”,核心是要解决疑惑,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所谓有错推定,就是去查前,就带着负面的看法,假定企业就是不靠谱的,有问题的,然后拼命去找问题。带着这种观点,没问题的会当成问题,小问题会当成大问题,反而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无端导致投资者及其代表组织与平台的紧张对立。
而无错推定,就是带着正面的观点,首先认定项目是靠谱的,然后通过现场的核查,来印证这一判断,对发现的疑点,力求层层深入,得到澄清,给予对方充分的说明和解释的机会,尽量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
对发现的问题,也要进行分类,是属于瑕疵、还是重大问题?
同时与平台一道,来确定改善的方案,并将核查报告,披露给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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