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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雅地杀死P2P
网贷监管新政已经下发多日,毫无疑问,新政的落实将会带来互金行业的一次大洗牌,很多P2P平台将因此被“杀死”。老猫这儿就综合了最近各方的信息,加上自己的主观理解,对《办法》中引起争议的一些细则编排了个“谋杀指数”,权作笑谈。
ICP许可证
谋杀指数:95
《办法》第五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这次《办法》中最意料之外而似乎又情理之中的地方,莫过于对于ICP许可证的强制规定,突如其来简直让人凌乱。老猫觉得,在中国利益能解决的问题都不算问题,而政策方面模棱两可的态度,却往往像是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平台都进行了ICP备案,但仅有少数平台获得ICP许可证,估计数量上并不会比已经加入银行存管的平台多多少。至于为什么获得不了许可证,什么时候能够启动申请流程,各地的政策并不一样,许多地方只给出“再等等看”这样的答复。恐怕这个政策将会起到真正的“一刀切”,而且目前还找不到突破的缺口在哪里。
银行存管
谋杀指数:85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诚如目前所看到的,上线银行存管的平台数目不及P2P平台总数的2%,然而正如老猫上面所说的,利益能解决的问题不应该会成为问题。目前政策方面对银行存管没有什么制约,之所以进展缓慢主要是银行出于成本的考虑主动性不足,这个完全可以通过协调系统开发费用和存管费用来加以解决。前期开发的成本虽然高昂,但是可以预见到随着系统和审核流程的逐步完善,后来者接入存管系统的时间将会显著缩短并且有助于摊薄成本。从目前来看,一些城市的股份制银行,如华兴银行、江西银行等对于P2P的银行存管兴趣较高,这也是大部分P2P平台选择这些银行的原因。俗话说“剃头挑子一头热”,大部分P2P平台还是比较欢迎银行存管的,就看《办法》的出台能不能催促银行方面提升效率,加快存管的接入速度了。
借款限额
谋杀指数:65
《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限额问题应该是《办法》中被讨论次数最多的条款,就目前的实际情况上来看,这个限额是比较紧的,尤其是500万对于企业来讲实在是杯水车薪。然而就原则上来讲,老猫觉得这样的限额是很合理的。P2P的本质之一就是小额分散,大额资金的借贷应该交由银行、信托这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而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上来看,平台可以采用联合放贷、申请金融牌照等方式进行规避,即使完全按照《办法》来执行,对于P2P来说也并非死路一条。
债权转让
谋杀指数:50
《办法》第十条中禁止了P2P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对于这一条的解读,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平台对外向债券基金等打包出售债权产品,和平台内部的贷款人在平台上对未到期的债权进行转让,都可以视为“证券化资产”,到底禁止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观察。而如果最终证实是完全禁止了任何债权转让的行为,那么对于平台资金的流动性无疑具有很大的制约,“草根平台”将更难发展。
总体上,老猫对于这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只要相关监管机构持积极态度,不推诿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平台放绿灯一路同行,对不符合要求的平台则明确退出机制,那么,这个《办法》无疑对于互金行业有着非常好的规范作用。对于因《办法》要求而不得不退出的互金创业者,也不要灰心,毕竟在这里,赚钱并不容易,要牢牢盯着眼前的肉,但更别忘了在高处还有虎视眈眈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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