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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和网约车:共享经济成长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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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和网约车:共享经济成长的痛
闲置的车辆用来营运,闲置的资金用来理财。就如网约车的出现是为了满足大众出行的需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蜂拥的初衷则是为了满足小微的金融需求。所以和网约车一样,P2P网络借贷也算得上是共享经济。但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颠覆传统的新兴产物,在各自领域所做的创新带给监管的难题也大约相差无几。
那么从网约车监管由地方“私人订制”来看,P2P最后的实施细则会不会也遵循这样的思路?
网约车和P2P网贷都是互联网新兴业态的产物
同是互联网的新兴业态,P2P网络借贷从传统的民间借贷发展到如今百花齐放的多样化线上模式,其最初市场环境良莠不齐、风波不停的原因,简直和网约车如出一辙。
网约车事件多发原因在于司机资质水平低,行业进入门槛低,市场监管缺乏,引发多起社会不良事件。而P2P网络借贷事故频发也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期监管政策不明朗,缺乏有效管理,导致行业准入门槛低,涌入一批打着P2P幌子却行非法集资、刷单、假标等不合规行为的平台。
两者都或多或少为社会实体经济带去收益的同时又引发社会负面影响。呼吁监管几乎是行业人士“又期盼又忐忑”的事情。期盼的是希望能有监管政策给自己正名,规避乱象,合法合规地发展,忐忑的是如果执法过严会打击创新。
网约车和P2P网络借贷都是传统产业和互联网的一种整合。在众目期盼之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于7月底出台。网约车合法化之后,监管对市场的宽容度让业内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落地也有了积极的看法。
很快的,不到一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新鲜出炉。笔者认为,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监管新政都在尝试纠正互联网新兴业态乱象丛生的局面。
诉求有差异 利益有交集
基于P2P网贷和网约车在共享经济上的某些共同点,笔者发现,除了新政颁发的时间接近,针对他们的监管思路也有着惊人的相似。
首先P2P网络借贷与网约车一样,被正式明确了其市场定位,网约车是“预约出租客运”,P2P网贷是“信息中介”。所谓诉求有差异,利益有交集,市场定位的明确一方面确认了两者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则意味着,网约车无法过度挤占出租车的利益,P2P网贷则不能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他们都将以填补市场需求的方式合规地存在。
其次,他们都被某些数值限定了范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要强制报废,或者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年限已达8年需要退出网约车经营。P2P网络借贷则被要求当以小额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比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再者,个人想开网约车需考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且要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酒驾等记录。这个看起来是不是和P2P网贷要求出借人与借款人实名注册,提供真实信息以及无不良信用记录差不多?可以说,两者的新政对个人、平台都划定了责任范围。
从利益关联方来看,笔者觉得有趣的是,网约车新政还鼓励出租车企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那么P2P网贷新政是否会对银行业P2P产品给予一定的宽容度呢?这个有待观察。
P2P监管实施细则也会“私人订制”吗?
10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如火如荼。也是这个10月,北上广深相继出台网约车新规细则草案。网约车和P2P网贷这对共享经济的兄弟再次受到颇多争议。
在7月底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十条提到: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是,在地方新规草案中,上海网约车需沪籍、沪牌;北京网约车须为京人京车,甚至草案还对驾驶员、车辆准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规草案一出,“错杀了婚恋网站”等段子层出不穷。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网约车地方新规如此严格的准入条件也有地方保护的特点在。但地方裁量权的轻重是否过度打击了网约车市场仍然是个未知数。
提到这个,笔者就想到,在8月24日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提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那么相比网约车监管的地方新规草案的严格,P2P网贷是否也会经历“私人订制”的过程?我们不妨来娱乐一下,比如说,借款人需要出具身体健康证明等个人生理资料;比如非本市户籍的借款人在本市网贷平台上借款限额不能超10万……
尽管有着那么多相似点,但笔者认为,P2P网络借贷毕竟不是网约车。在经历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增长后,监管新政可以敦促P2P网贷行业发展回归正轨。但对监管方来说,既要整治现存的问题及风险,也要避免执法过严从而打击行业的创新。
那部分被网约车新规草案排除在外的车主可以转型进入P2P租车平台,而因新政需要收缩业务或者调整战略的P2P网贷平台也在尝试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这些都是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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