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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合同,“见首不见尾”是个啥逻辑?!
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实务中我们遇到一些尴尬的问题,投资人会纳闷“脱敏”后的合同,我既不知道对方姓氏名谁;又不知道他的住址;甚至连身份证号都知悉不全,怎么去诉讼呢?合同到底有效么?
逻辑是这样的: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双方达成意思一致。那么,网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意思一致了么?有精明的出借人会马上问,借款人是谁我都不知道,怎么达成意思一致?!这个问题非常好,我们要看双方的共同目的是什么?借钱!说细致一点就是给陌生人借钱。这个大前提是固定的,出借人也承认。
既然如此,无论借款人是不是你不喜欢的人,你都概括授权给网贷平台帮你寻找合适的标的,看到有人发标,出借人投标(有时候,授权给P2P平台自动投标),借款人授权给平台应标,形成借贷合同。也就是在主观上,出借人是要出借资金给陌生的借款人,不以这个借款人具体是谁而转移。如此,合同最本质的目的就达到了,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要求签署书面合同,但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可以保障,各位金融消费者可以放心。但是,根据《合同法》199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出借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这就是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写在发标的说明里的最初原因。
诚然,在司法实务中,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须提供“明确的被告”,什么是明确的被告呢?其实,对于自然人而言就是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对于企业而言就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址。这些信息可以向网贷平台索要,但是平台常常会担心,在上海等地区也发生过,原告一旦从平台拿到被告详细信息就可以顺利立案,但是被告一栏里会增加一个,您猜对了,就是:平台本身。为了增加赢率,原告是出借人的情况下,通常会把能拉进来的被告全部拉进来。虽然法院最终会判决居间介绍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平台要搭上人力物力,也是恼人。
鉴于此,我们建议平台设置一个自动查询功能,在达到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出借人、借款人自行查到对方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方便协商解决纠纷,配合网贷平台的在线法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一轮磋商;和解不成,在网贷平台的协助下,双方去法院或者仲裁庭再次解决。这样就为老百姓找到了两个可以解决问题的出口,防止其情绪激动引发恶性维权事件。就我们的经验而言,平台往往财力有限,集中兑付可能性不大,还是要各个击破,找到借款的自然人和企业,才有机会获得更大回报。
综上,神龙见首不见尾的网贷合同,为了保护借款企业信息和自身商业秘密,脱敏处理合同相对人的信息,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建议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让各方对法律关系和合同效力有充分了解。另外,出现逾期等纠纷,平台应当及时疏导,给予出借人必要的法律帮助,并提示各方主体走正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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