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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广告,你不得不知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金融广告内容的具体规范
最近,有媒体报道,个别互联网金融平台(简称“平台”)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据围观群众们称该平台有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到位、误导销售的责任。那么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广告是如何规范的?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其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新增了关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的具体规范;以及2016年4月13日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合规、宣传内容和宣传口径等作了具体规范。
根据《广告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广告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类广告:一、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二、虚假广告。
其中第一类广告“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可体现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第二类广告“虚假广告”,可体现为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广告法》对发布第一类广告、第二类广告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金融广告是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两类违法广告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严格审查所发布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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