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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法律风险分析
比特币法律风险分析
上几期发布关于比特币监管的文章之后,收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应业内人士强烈要求,本文将进一步从四个方面结合图文详细地对比特币法律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作展开分析。
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由一个化名为中本聪的程序员提出,比特币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虚拟商品,其主要特点是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图1)。
图1 比特币性质
比特币近期交易剧烈波动,引起监管层的特别关注。作为具备投资价值的商品,其市场活跃度高,特别是自2016年初自2017年初,一年之内涨幅超过260%,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能忽视(图2、图3)。
图2 数字货币行情
图3 火币网比特币行情
本文将从比特币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角度,分析探讨未来其发展方向,以期为比特币交易市场稳健发展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 比特币交易平台法律分析
1. 平台合法性
1.1 平台的法律界定
2013年12月3日,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规定: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图4)
图4 平台法律界定
另外,通知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但现实中比特币交易平台大都有支付机构参与,因此,对支付机构来说,其面临的监管风险值得引起关注,尤其是实名认证和反洗钱风险。
1.2 平台的运作要求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图5、图6)
图5 平台运作要求
图6 平台运作要求
2. 平台法律风险分析(图7)
图7 平台法律风险
·法律适用风险
比特币的侵权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交易中被欺诈,一类就是被盗。无论是哪一类案件,侵权案件发生时,受损方的计算机系统和侵权方的计算机系统往往是分属于不同地区。同时,无论是侵权方还是受损方,都有可能使用移动式计算机。
因此,侵权方和受损方有可能都在移动中(只要有网络连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同时,我国《刑法》中的管辖权原则,都未明确规定何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在跨境比特币侵权案件中,由于各国对比特币的立法不同,对比特币定性也不同,所以涉及比特币的相关纠纷的解决相对滞后。
·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由于比特币的交易是匿名化,且方便快捷可跨国流通,模糊的交易链使得不法分子易于掩盖其资金来源和投向,这为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行为包括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因此,通过交易所平台购买别人的比特币,再把比特币提出到其他平台或是自己的钱包,通过多次转让,使追踪路径困难或直接无法追踪,之后再通过境外的交易平台或黑市或直接境外购买商品等换成外币来完成洗钱等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行为特征。
·运营风险
数字货币的价值担保主要依赖于各个发行机构的信誉和资产。如果发行机构运营困难或挪用备付金进行投资失败而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能与签约客户正常结算资金,导致商户拒收比特币,从而引发挤兑危机。
另外,比特币近乎刚性的供给规则可能造成结构性通货紧缩,且此类虚拟货币体系中没有可以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公共机构,难以应对金融危机。
·无信用担保
传统的法定货币有国家的信用作担保,可以保证币值的稳定,而比特币交易平台则取决于市场关注度,价格波动较大,且无任何一方对其承担责任,也没有权威机构为比特币背书。
第二部分 投资者风险分析
前面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了分析,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需引起关注。
1. 交易安全性(图8)
图8 投资者交易安全性
·投机风险
非法定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实行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者操纵,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巨大损失。
·结算、价格风险
比特币流动性管理难度高,兑换商流动管理性管理出现问题时,用户可能无法兑换为法币。
当比特币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持有者很可能遭受价值损失。
·系统、中介风险
系统失灵等操作风险在虚拟货币体系中需用户承担,且由于对市场参与者缺乏监管,用户资金缺乏安全保障。
·遗失、被盗、诈骗风险
比特币是建立在全球P2P网络上的去中心化货币。这意味着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能够控制已经发行出来的比特币的所有权,因此也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冻结比特币。比特币财产完全是由自己掌控的,如果电脑上面的比特币因为中病毒或者黑客入侵被盗,很难找回这些比特币。
另一种情况是,当一个用户丢失了他的钱包,其后果是其中的资金退出流通。丢失的比特币和其它比特币一样依然存在于块链中。但是丢失的比特币将永远处于休眠状态,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找到可以再次使用这些比特币的私钥。并且由于没有银行或者第三方等监管,没有机构会为此承担责任。
交易的不透明性,诈骗者建立虚假的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将收集的比特币兑换为任意国家的货币而不留任何交易痕迹。
2. 投资者法律风险分析(图9)
图9 投资者风险
·定性不明确
实务中用户账户被盗,比特币丢失,公安局立案或是法院审核中就遇到没有专业机构给比特币定价的问题,而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财物,由于比特币的经济价值只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交易软件上显示的价格给予证明,但这种定价有时得不到公安局和法院的认可。
·信用问题
比特币交易和传统交易的最大一个区别在于没有第三方监管。传统的电子交易往往需要通过银行,双方交易的确认只能依赖于平台,但比特币交易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导致双方交易的成功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诚信度。一旦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侵权风险
比特币的账户是匿名的,其所有者只有通过掌握自己钱包的私钥来证明自己对比特币的所有权,但目前钱包实名识别的问题仍是技术难题。虽然有个比特币交易所,比特币交易所对自己用户进行了实名认证的身份识别流程,且交易历史是完全公开的,投入足够的人力和时间,通过交易链原则上可以追溯到某个用户,但是一旦用户的私钥丢失,或是同时采取了虚假身份信息或是虚假ip地址,则很难对应是哪个确定的用户,同时用户可以拥有多个钱包。所以理论与实际的差异导致确定某个比特币的真实所有者是异常困难。
·救济不足或救济缺位风险
比特币的交易、使用和结算记录由相关发行机构和交易平台保存。这些机构和平台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一旦发生纠纷,金融消费者往往会面临取证和举证的诸多困难,从而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明确比特币此类数字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因此金融消费者使用数字加密货币进行交易时,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比特币交易平台或数字加密货币平台破产或者数字加密货币被盗等问题,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使投资者在声索救济和补偿时求告无门。
第三部分 国外比特币监管现状
无论是比特币交易平台还是投资者来说,其面临的风险部分是由于监管的缺失。总体来看,除了极个别国家对比特币明令禁止以外,大多数国家都处于观望态度,比较而言,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以积极的态度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图10)。
合法性 |
国家 |
认定 |
监管实况 |
合法 |
美国 |
金融工具/财产/大宗商品 |
美国国内税收署规定如果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财产对待,财产交易相关的基本税收原则也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2014年6月,加州州长签署的AB-129法案指出,包括数字货币、积分、优惠劵在内的美元替代品为合法货币;2015年6月4日,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NYDFS)发布了最终版本的数字货币公司监管框架BitLicense。Coinbase获得了执照,并且已得到包括纽约、加州在内的25个州的认可。2015年9月份,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最新规定,比特币现在被归类为像黄金和石油一样的商品,并向一家比特币交易所颁布了首张数字货币许可证BitLicense。2016年11月份,芝商所(CME Group Inc., CME)启动了旨在跟踪比特币价格的两项指数,新指数是以六家比特币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基础 |
日本 |
财产 |
2014年3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禁止银行和证券公司从事比特币业务,政府部门对比特币的税收分类也将其定义为一种商品而非货币,因此,日本民众在数字货币交易所购买比特币需要和购买其他商品一样支付8%的消费税。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新修订的资金结算法,新法将在公布一年内生效。根据这部新修订的法律,虚拟货币可充当结算手段,从事虚拟货币与现金之间兑换的交易所有义务到金融厅登记,金融厅作为监管部门有权进入交易所检查,并向交易所发出要求整改业务或停止交易的命令。同时日本财务省和金融厅将会在2016年末举行一个正式的税收联合顾问团听证会,外界预测会议将达成停止对购买比特币征收消费税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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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
视为承认货币地位 |
2015年10月,欧洲法院正式裁决,收取一定费用来将欧元或瑞典克朗等传统货币转换为比特币的比特币交易所可免缴增值税,这项裁决被视为比特币在欧洲地区的货币地位被确认。根据欧盟的相关规定,“被用作法定货币的货币、银行票据和硬币”无需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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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金融工具 |
2013年8月,德国财政部发表声明表示,比特币没有被归类为电子货币或者外汇,但它是一种在德国银行业条例下的金融工具。它与“私人货币”更接近,可以用来多边结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German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GFFSA)将比特币归类为“记账单位(unit of account)”,从而从事比特币交易的都属于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需要在GFFSA获得许可证方可经营。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办公地点或者注册地点在德国的公司,所有拥有德国顾客的企业都需要获得GFFSA颁发的许可证。如果没有,将会遭受监禁或者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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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财产 |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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