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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涉嫌非法集资,涉案人员有哪些减刑办法?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可以预见,17年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对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打击和惩治力度将有增无减。因此P2P平台出事后,涉案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勿要心存侥幸开启跑路失联模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确方式应当是沉着冷静地应对,第一时间跟律师沟通,制定解决方案,以争取获得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处理结果。
我们常看到一些已经判决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犯罪手段基本上差不多,但判决结果却有很大的差别,其原因之一即在于不同案件中涉案人员具有的量刑情节不一样。本篇文章结合实务与案例介绍在P2P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人员通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刑罚。
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不是自动投案,仅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即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进一步,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至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现有的P2P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采纳的自首情节大部分都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案号 |
行为/情节 |
法院认定结果 |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8号 |
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所犯的全部罪行。 |
两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
(2015)朝刑初字第2551号 |
三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告人王某虽明知他人报警且留在现场,并不明知经侦民警会出警处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未主动向派出所民警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主观上并没有因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置于公安机关控制的意愿。被告人张×、田×并不明知民警会出警处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
综上,三被告人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缺乏主动投案的要件,不属于自首。 |
二、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即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结合P2P非法集资案件,列举一些常见的立功表现:
1、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如果是P2P的几个涉案人员A、B、C共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则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盗窃罪)属于立功;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的,不属于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号 |
行为/情节 |
法院认定结果 |
(2016)皖01刑终88号 |
刘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同监室关押人员李某某的抢夺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得以顺利侦破此案。 |
属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2015)朝刑初字第351号 |
三被告揭发公司负责人徐×涉嫌的集资诈骗犯罪事实,但该犯罪事实主要系通过六被告人等人具体实施,当属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范畴。 |
不应认定为立功情节。 |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主要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配合抓捕。如果仅仅是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等,不属于立功表现。但若同时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并使司法机关据此得以抓捕同案犯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案号 |
行为/情节 |
法院认定结果 |
(2015)周刑初字第116号 |
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
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
(2016)京0105刑初76号 |
周某按照警察的安排,电话联系同案犯雒×并明确告知雒×警察通知其到案。 |
雒×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投案自首。周某对雒×投案并没有实质的协助抓捕行为,不构成立功。 |
(2016)川0184刑初186号 |
郑某某为协商投资退款事宜,联系李某到指定地点与集资参与人见面,协商不成打电话报警。 |
郑某某并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立功。 |
3、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但如果是亲友提供线索的,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5、规劝同案犯归案。
案号 |
行为/情节 |
法院认定结果 |
(2015)绍虞刑初字第229号 |
陶某规劝同案人员归案。 |
构成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认定是否属于自首和立功有着十分复杂的情形,这影响到法院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采纳,最终影响对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判定。故在诉讼中,证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常重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形成对自首和立功的正确认识,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诉讼中的权益。
三、积极归还资金,退赃、退赔
在P2P非法集资案件中,若犯罪人有积极向投资者归还吸收的资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如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案号 |
行为/情节 |
法院认定结果 |
(2015)莱中刑二终字第30号 |
上诉单位于案发前已归还投资人大部分投资款。 |
对上诉单位及上诉人康某、原审被告人韩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
(2015)朝刑初字第2551号 |
张×取得投资人关×的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
予以采纳 |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通常办案机关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如何退赃、退赔?在什么阶段退?都会直接影响对涉案人员悔罪态度的评价及量刑。在实践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情况、办案机关态度、当地政策综合分析。
总结:除此之外,犯罪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也多被法院采纳,考虑从/减/免刑事处罚。因此涉案人员应尽早采取正确的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或其他悔罪表现等行为,可少走一些弯路,争取获得较轻的处罚。
最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部分)供参考:
量刑情节 |
考虑情况 |
减/从/免标准 |
例外 |
从犯 |
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 |
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
|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
自首 |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
立功 |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
坦白 |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
|||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
当庭自愿认罪 |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退赃、退赔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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