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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质证要点分析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质证要点分析
----------以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例
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类型主要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其证据也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接下来我们以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分支机构为例,对辩护人的质证思路进行分析。
A网贷平台于2014年成立,成立后以“网络金融”名义上线运营,并陆续推出理财计划1号、理财计划2号、理财计划3号等产品,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并以年收益15%在线上线下大量推广。2015年初,监管部门发现平台经营异常,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平台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潜逃,公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在本案中,平台成立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毫无疑问,那么对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认定,我们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主体身份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体身份的质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1. 形式。其在公司的身份地位往往决定了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依通常理解,高层对公司核心业务、实际业务运作、资金去向的掌握程度都高于其他人,主观意图也强于其他人,因此辩护人应对证明该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质证。
2. 实质。具体应为其在工作中是独立作出决策还是受上级指示,此工作模式对认定该负责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较为重要,因此,辩护人应当对负责人是否具有实际决策权进行质证,特别要对其与上级的关系提出质证意见。
二、收入来源
负责人的工资和奖金来源及计算方式。即收入来自项目融资还是按劳动合同取得的合法收入要进行质证。辩护人在此过程中,要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工资报表、劳动合同等证明其收入来源的资料提出该负责人对工作性质、内容是否了解及参与程度的质证意见。
三、业务运作
对于负责人来说,其对于平台上项目来源、项目发布、推广宣传、资金去向等业务的参与程度也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辩护人的质证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来源。平台上项目是否由总部或者成立人设计,该工作人员对项目真实性是否知晓;
2. 推广宣传。与项目或产品有关的宣传材料的制作主体;
3. 资金去向。平台归集的资金是否转移至负责人或所在机构的账户,还是直接转移至总部。
四、 公司架构
在复杂、大型的金融犯罪中,往往会呈现分层控制模式,即总部下面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各个分支又下设多个营业部。该负责人所在的部门在公司架构中所处的位置,比如总部是否统一支配所有的项目设计、推广、资金等,各个分支机构是否有独立决策权、独立财务等。此时,辩护人可用图表形式对此种实际业务运作模式进行说明,提出质证意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证据形式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在法庭中作出的有关犯罪事实的陈述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抓捕后的表现,是否积极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等也可作为质证意见。
因此,对于辩护人来说,应当合理提醒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害。
六、 辩护意见
对辩护人来说,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背景有深入的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大多不具备金融知识,在事件爆发后才意识到触犯法律,但为时已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知法者不免责”,故对此类人员也要依法定罪。但是我们应当明白,互联网金融行业兴起时,监管部门对行业并未出台明确的规范,直到大规模的事件爆发后才引起各阶层的关注。而最开始参与的主体就无可避免的成为犯罪主体,而在之后的平台触雷事件,因有政府的及时整治而避免了大规模的损失,对相关参与人的责任认定也当然不同。
因此,辩护人对于此类事件要结合犯罪背景及监管政策考量提出质证意见。
作者:陈云峰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委员会主任,擅长互联网金融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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