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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合同有效吗?从合同效力看互联网金融博弈
聪慧的读者一定会问,互联网金融的合同有啥不一样吗?不都是甲方乙方签字盖章么?其实,一滴水可以反映太阳的光辉,从合同效力我们可以窥见我国法律大厦的全貌,从司法机关对待合同有效无效的判决,可以发现“法”到底要保护谁?知道了法到底保护谁,就能得到一个观察互金未来发展趋势的维度,这就是意义。
民法 vs 商法
首先,带大家区分一下:民法与商法。
区分的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会在两个法域区分有不同的宽容度,对于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要特别注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请注意,我国民商法在法律规定中属于“混搭”,并无专门的商法典,商事主体要尊重的法律都要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商法条文会更加宽容、积极、鼓励交易,以保有市场活力。例如,有些惩罚性违约金,在商事主体之间签署的合同中约定,就可以获得法院认可;但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违约金,则基本上是补偿性。理由是,前者明知商海有风险,而且有些商业行为不用合乎普通人的日常逻辑。
合同有效 vs 合同无效
其次,我们来看看,什么情况下您签的合同无效?
从法律人的角度,拿到一个合同,我们判断它是否有效,第一反应就是《合同法》第52条,该条款规定了合同无效的诸多内容,其中作为互金法律人,我们最看重的其实是:(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生怕自己的客户,签了一堆合同,个个都违反监管法规给“判了死刑”。
那么,什么样的监管规定会阻挡合同的效力呢?并非违反任何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合同都绝对无效。这一点,金融从业人员务必要清楚。随后,我们要区分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到底是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性规定。所谓管理性规定,就是监管机构管理从业机构或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所谓效力性规定,就是监管机构杜绝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做的行为的规范。
为什么会做这两种规定的区分?那是因为法的本质工作是:协调冲突利益关系。以商事主体为例,商人与普通消费者订立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济能力相差悬殊,最重要的一点是“消费者可以是社会上任意一位”,也就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保护这些不特定的普通群众,确认、保障、维护公众利益。法律必须强迫一些合同无效,以保护更大的价值。
这也是为什么一些金融机构的朋友一直不明白,为什么国家要严管自己,而倾斜性保护金融消费者。反过来想,如果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尤其是涉众业务主体),意图设计某款金融产品,除却数据data和程序,就是要用各类合同来搭建架构,这些合同的有效无效,就像盖房子的砖块一样,一旦砖块断裂(合同无效),整个大楼顷刻之间倒塌,所以,要特别重视金融基础合同的效力确认,不是从确保电子合同形式要件过关就可以了,要关注合同的生命。
欺诈的合同效力
最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刑案频发,涉嫌诈骗的合同有效吗?
刑法的语境下,我们称为“诈骗”;在合同法语境下,类似行为我们称为“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受损害一方的意愿,可以撤销否定合同效力;也可以不撤销,承认合同效力。给了受害人可以选择的机会,这是法律面对“骗”的一种处理手段。因此,集资诈骗、诈骗案件中,虽然平台老板被刑拘,但合同的效力不一定就无效。受害群众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抢先一步确定合同效力,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一旦刑事案件被确认立案,同一法律事实上的民事诉讼通常会中止,等待刑事案件完结后再开启。
综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宪法”,公权力一般不干涉其自由,尤其对商事主体司法容忍度更高,但是,合同法五十二条确立了一个原则,即:双方约定不能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在鼓励交易的法律环境下,是否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需要被重点考量。还是那句话,合同是金融创新的基石,重视“合同效力的生杀予夺”就是重视金融创新的未来。
后记:管中窥豹,合同仅仅是互联网金融大势的一个维度,我们希望通过合同效力的确定,看到更开放的商事环境,更严谨科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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