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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P2P《整改要求》深度解读之公司基本情况篇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暨北京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于2016年对在京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现场调查。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依据《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陆续分批将《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发给北京市辖区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求北京市辖区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并应自收到《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15日内提交《整改计划》,后续每隔15日提交整改进度。《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全文共计八章148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政策”。《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依据现存违规问题、具体违规情形、合规整改要求三大主线,以《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将《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归纳为八个合规风险类别148个合规风险点,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为: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应尽未尽义务;三、违反十三项禁令;四、违反风险管理要求;五、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六、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七、信息披露;八、其他风险提示。在《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发后,笔者与多位业内人士及监管部门领导就贯彻落实《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及制定提交《整改计划》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发现,虽然《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已对《办法》作出了权威解读,对重点条款进行了细化分解,列出了涉及违规的不同具体情形,但广大业内人士对于如何正确解读《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应广大业内人士的要求,笔者将对《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进行深度解读,鉴于篇幅所限,笔者将依据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进行深度解读,今天笔者将对第一个合规风险类别公司基本情况深度解读如下:
1、公司住所
A、现存违规问题:公司住所不一致。
B、具体违规情形: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C、合规整改要求:变更注册地。
D、合规整改方案: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地应当与实际经营地相匹配,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P2P网络借贷平台既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去匹配实际经营地,也可以选择通过变更实际经营地去匹配注册地,上述两种合规整改方案都是合规的。
a、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b、申请变更注册地应当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c、变更注册地的办理流程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d、未办理变更注册地的罚则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范围
A、现存违规问题:经营范围不符。
B、具体违规情形: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C、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
D、合规整改方案: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是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是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先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应当先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的必要前提条件。
a、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b、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c、变更经营范围的办理流程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d、未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罚则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通讯主管部门许可
A、现存违规问题:无通信主管部门许可。
B、具体违规情形: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C、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
D、合规整改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果未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在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是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必要前提条件。P2P网络借贷平台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类型应当是)《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B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a、法律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b、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c、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d、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4、其他
兜底条款无需解读。
综上所述,依据北京版P2P《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第一个合规风险类别公司基本情况的监管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完成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保持一致、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取得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北京版P2P《整改要求》深度解读之公司基本情况篇就先写到这里了,下一篇为北京版P2P《整改要求》深度解读之应尽未尽义务篇,欢迎广大业内人士持续关注。
笔者照例在文末即兴赋诗一首以娱诸位看官:基本情况要整改,公司住所应合拍。经营范围需明白,电信许可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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