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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P2P《整改要求》深度解读之应尽未尽义务篇
北京版P2P《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全文共计八章148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政策”。《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依据现存违规问题、具体违规情形、合规整改要求三大主线,以《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将《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归纳为八个合规风险类别148个合规风险点,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为: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应尽未尽义务;三、违反十三项禁令;四、违反风险管理要求;五、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六、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七、信息披露;八、其他风险提示。在《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发后,笔者与多位业内人士及监管部门领导就贯彻落实《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及制定提交《整改计划》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发现,虽然《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已对《办法》作出了权威解读,对重点条款进行了细化分解,列出了涉及违规的不同具体情形,但广大业内人士对于如何正确解读《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应广大业内人士的要求,笔者将对《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进行深度解读,鉴于篇幅所限,笔者将依据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进行深度解读。笔者在上一篇中已对第一个合规风险类别公司基本情况进行了深度解读,今天笔者将对第二个合规风险类别应尽未尽义务进行深度解读如下:
1、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审核
A、现存违规问题:未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B、具体违规情形:
a、未制定对出借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
b、未严格执行对出借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c、未制定对借款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
d、未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e、未制定信息真实性审核制度;
f、未严格执行信息真实性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g、未制定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制度;
h、未严格执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制度或制度不健全;
i、制定相关制度,但审核不严格或并未实际审核;
j、其他。
C、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九条(二)规定。
D、合规整改方案:
a、制定并严格执行对出借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资格申请条件、出借人资格申请资料、出借人资格尽职调查内容、出借人资格尽职调查方式、出借人资格风险评价机制、出借人资格内部评级制度等;
b、制定并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资格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资格申请条件、借款人资格申请资料、借款人资格尽职调查内容、借款人资格尽职调查方式、借款人资格风险评价机制、借款人资格内部评级制度等;
c、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借人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信息尽职调查内容、出借人信息尽职调查方式、出借人信息风险评价机制、出借人信息内部评级制度等;
d、制定并严格执行借款人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信息尽职调查内容、借款人信息尽职调查方式、借款人信息风险评价机制、借款人信息内部评级制度等;
e、制定并严格执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项目申请条件、融资项目申请资料、融资项目尽职调查内容、融资项目尽职调查方式、融资项目风险评价机制、融资项目内部评级制度等;
2、防范欺诈行为
A、现存违规问题: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B、具体违规情形:
a、未制定防范欺诈规章制度;
b、制定防范欺诈规章制度但未执行或不具备执行的条件;
c、平台发生多起严重欺诈事件;
d、其他。
C、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九条(三)规定。
D、合规整改方案:制定并严格执行防范欺诈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行为风险识别引擎,征信系统,黑名单系统等。
3、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A、现存违规问题:未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B、具体违规情形:
a、官网无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b、无相关确保出借人知悉借贷风险留痕;
c、其他。
C、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九条(四)规定。
D、合规整改方案:
a、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官网首页增加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专栏,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向出借人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出借人投资决策的材料,P2P网络借贷平台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人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出借人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b、确保出借人知悉借贷风险并留痕,出借人购买投资产品时,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向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出借人确认栏。出借人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4、报送信息
A、现存违规问题:未按监管要求报送信息。
B、具体违规情形:
a、未按照金融局、银监局和有关统计部门要求等报送常规性信息;
b、未按照金融局和银监局要求报送临时性信息;
c、其他。
C、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九条(五)规定。
D、合规整改方案:按照金融局、银监局和有关统计部门要求报送常规性信息及临时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融资项目信息。
5、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保管
A、现存违规问题:未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B、具体违规情形:
a、删除、篡改信息;
b、非法买卖信息;
c、泄露信息;
d、其他。
C、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九条(六)规定。
D、合规整改方案: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
6、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A、现存违规问题: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
B、具体违规情形:
a、未做客户身份识别;
b、未做可疑交易报告;
c、未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
d、其他。
C、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九条(七)规定。
D、合规整改方案:
a、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b、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c、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d、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e、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f、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g、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h、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i、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综上所述,依据北京版P2P《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第二个合规风险类别应尽未尽义务的监管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按监管要求报送信息;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北京版P2P《整改要求》深度解读之应尽未尽义务篇就先写到这里了,下一篇为北京版P2P《整改要求》深度解读之违反十三项禁令篇,欢迎广大业内人士持续关注。
笔者照例在文末即兴赋诗一首以娱诸位看官:借贷双方要审核,防范欺诈来获客。风险教育有认可,报送信息不打折。保管信息应尽责,洗钱风险须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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