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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专项整治下一站——金融资产管理
从媒体获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简报》中,互金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回顾总结以往整治成果,特别对下一步工作重点中提到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的清理整顿,要求金融活动需要获得牌照,在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交易、销售环节,均需获取金融监管部门的发放的牌照,否则就是非法金融活动,这是资产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更全面了解金融资产管理整治,本文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梳理。
Q1: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该领域的范畴包含哪些业务形式?整治的对象,是金融市场上的哪些主体?
【业务形式】在互金整治项下的互联网资管,并不是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取得金融牌照,并且有合格投资者限制的资产管理产品,而是特指非持牌机构发行的,以委托资产管理、分拆收益权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业务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分拆信托及资管产品等的收益模式、以及委托投资的资管模式。侨兴私募债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粤股交将10亿元的侨兴私募债进行拆分,拆分为若干200万元的小产品分发到理财平台进行售卖。
【整治对象】早在2016年17部委联合发布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3号,明确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整治重点企业,即有资质的违规经营企业、无资质直接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综合经营企业各业务经营混乱三类企业。比如,一些资产交易所通过借道互联网平台,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非法公开发行等都是整改重点。
另外,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都明确提出了对于各类交易所的整治要求,对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等都是整治重点。
Q2:目前,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领域有哪些产品存在政策风险?这些产品具体在哪些环节有不合规范之处?所对应的可能风险又是什么?
【产品】主要是私募、信托、非标、资管产品计划等拆分、转让或嵌套业务。
【不合规范】比如一些产品的多层嵌套、每层嵌套时都有可能加杠杆,以致于整个链条叠加后杠杆水平极高,造成金融机构产品资产规模虚增,资金体内循环,融资成本提高;同时“通道”机构尽职调查能力不出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很多非标类金融资产都有合格投资人的要求,另外不能对外公开宣传,这些限制性规定导致金融资产的线上交易存在合规性问题。另外,就是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资管机构从事以资金为标的的金融资产管理。
【可能的风险】可以预料到的风险就比如部分股权交易所违规上线私募债产生兑付风险、无资质经营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有资质的金融平台因可能在信息披露、产品宣传、资金募集等违反相应监管要求而受处罚。
Q3:按照“穿透式”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的监管,有哪些难点与痛点?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如何建立有效的长效监机制呢?
【难点、痛点】“穿透式”监管模式下,传统监管理念下的分业分段式监管,难以实现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整体性监管;金融基础设施的分散式建设和管理,在技术层面上限制了穿透式监管,还有就是有些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由于股权层级的复杂性,存在监管盲点,都给监管带来了许多阻碍。
【监管机制】首先,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确立底线监管思维,即只有具有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进入这个市场,或建立投资者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投资范围;其次,穿透确定交叉性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和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识别股权债权交易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走向,防范资产管理产品中不当关联交易;最后,明确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产,按最终资产类型适用相关监管规定。
Q4:监管层要对互联网资产管理的典型案件进行研判定性,现在的法制和监管框架是不是很多案件很难定性呢?这个实行起来有哪些难点呢?试论该方面的问题如何解决呢?
【定性】是的,比如多层嵌套、杠杆不清、明股实债、监管套利、非法从事资产管理等都很难判断资产端,比如侨兴私募债事件,在招财宝平台发生兑付危机时,才“抽丝剥茧”找到资产端。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往往要追本溯源才能还原案件本质。
【难点】导致上述问题最大的难点就是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类型结构开展同类业务可能面临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就很难实现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全流程监控和全覆盖监管。比如,场外配资最终接入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但监管层面只能看到入市资金属于信托账户,无法“穿透”到其背后,看到其资金来源和杠杆比例。所以,如果不能转变监管思路,一些资产管理产品很容易避开市场准入、投资范围、资本的约束、杠杆限制、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
【解决之道】“穿透式”监管模式可以有效地规避掉前面的问题,就是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原则和责任。比如,银监会按照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对商业银行的各类表内外业务以及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证监会通过穿透式监管对定增项目要求穿透式披露信息,并对相关认购方进行穿透核查,对私募基金的最终投资者,穿透审查其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保监会“穿透”股权结构对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等监管模式,都可以有效的解决互联网金融资产监管不清的问题。
作者:陈云峰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委员会主任。擅长金融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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