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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项禁令之虚假宣传、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篇
(网贷天眼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北京版P2P《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全文共计八章148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政策”。《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依据现存违规问题、具体违规情形、合规整改要求三大主线,以《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将《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归纳为八个合规风险类别148个合规风险点,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为: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应尽未尽义务;三、违反十三项禁令;四、违反风险管理要求;五、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六、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七、信息披露;八、其他风险提示。在《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发后,笔者与多位业内人士及监管部门领导就贯彻落实《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及制定提交《整改计划》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发现,虽然《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已对《办法》作出了权威解读,对重点条款进行了细化分解,列出了涉及违规的不同具体情形,但广大业内人士对于如何正确解读《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应广大业内人士的要求,笔者将对《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进行解读,鉴于篇幅所限,笔者将依据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进行解读。鉴于违反十三项禁令是整个《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的重中之重,笔者将分四部分对违反十三项禁令进行解读。笔者在上一篇中已对违反十三项禁令中的发售或代销金融产品、类资产证券化或债权转让、混业经营进行了解读,今天笔者将继续对违反十三项禁令中的虚假宣传、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其他禁止性规定解读如下:
1虚假宣传
1.1现存违规问题: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2具体违规情形:
1.2.1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进行虚构;
1.2.2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夸大宣传,隐瞒瑕疵及风险;
1.2.3平台对收益水平或前景等,用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率等金融产品收益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1.2.4平台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1.2.5平台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1.2.6平台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
1.2.7其他。
1.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规定。
1.4合规整改方案:
1.4.1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进行虚构;平台对融资项目或平台经营信息夸大宣传,隐瞒瑕疵及风险;平台对收益水平或前景等,用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率等金融产品收益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平台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平台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行为,涉嫌虚假广告罪;
1.4.2平台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属于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4.3平台资产端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资产端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端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资金端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1.4.4;平台资产端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平台开发设计的该款资产端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资产端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资产端产品业绩和平台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资产端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资产端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资产端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1.4.5平台资产端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1.4.6平台资产端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资金端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资产端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资金端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资金端客户;
1.4.7平台资产端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资金端客户,“网贷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高风险融资
2.1现存违规问题: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2.2具体违规情形:
2.2.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2.2.2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等;
2.2.3涉及房地产配资;
2.2.4校园网络借贷业务;
2.2.5其他。
2.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一)规定。
2.4合规整改方案:
2.4.1平台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等,违反了严格控制交易杠杆比率的风险防控监管规定,导致违规放大投资杠杆,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2.4.2平台涉及房地产配资,违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导致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属于非法经营房地产金融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
2.4.3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平台涉及校园网络借贷业务,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等监管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属于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
2.4.4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停增量、清存量”的整改方案。资产端应当立即停止发布涉及高风险融资、股票市场场外配资、房地产配资、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融资项目,已撮合未到期的涉及高风险融资、股票市场场外配资、房地产配资、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融资项目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立即向资金端出借人提前结清。
3股权众筹
3.1现存违规问题:存在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3.2具体违规情形:
3.2.1发售股权众筹;
3.2.2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其他形式。
3.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二)规定。
3.4合规整改方案:
3.4.1平台发售股权众筹,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停增量、清存量”的整改方案。资产端应当立即停止发售股权众筹产品,已发售未到期的股权众筹产品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立即向资金端出借人提前结清。
3.4.2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等其他形式,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行为,涉嫌虚假广告罪。平台应当立即终止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传、推介。
4其他禁止性规定
4.1现存违规问题:其他禁止性规定。
4.2具体违规情形:违背信息中介定位的其他行为。
4.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三)规定。
4.4合规整改方案:兜底条款无需解读。
综上所述,依据北京版P2P《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违反十三项禁令的监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北京版P2P《整改要求》之违反十三项禁令篇就全部解读完毕了,下一篇笔者将继续解读北京版P2P《整改要求》之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篇,欢迎广大业内人士及监管机构领导持续关注。
笔者照例在文末即兴赋诗一首以娱广大读者:网贷禁令十三项,虚假宣传必遭殃。高风融资灾祸酿,股权众筹红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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